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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新《公司法》實施的短短半年內,新設公司49.6萬,其中一人公司就有8萬多戶。』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司副司長任愛榮今天(10月26日)在中國人民大學的一次會議上透露。
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認為,增加了一人公司這種新的組織形式是新《公司法》的一大亮點。
任愛榮提到,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規定和要求很嚴格,要求一人公司編制財務報告並進行審計,但新《公司法》沒有規定法律責任和其他制約性條款,那麼這項規定對於公司是義務性的還是自律性的?尚不明確。
『對於審計的問題,我們發現一些小公司的注冊成本實際很少,假如說只有3萬塊錢,每年審計財務報表的話成本就很高,工商局的審計費用也很高。』任愛榮認為,如果經營規模很小,而且是股東親自經營,對公司財務狀況都知道,就不需要進行審計,那麼審計的目的究竟是什麼?在新《公司法》對審計的規定中,究竟是依專門法纔進行審計還是必須審計這一點上存在爭議。
對此,全國人大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袁傑認為,除一人公司之外,新《公司法》規定需要審計的就審計,沒有規定則不必審計,這樣就解決了小公司的成本問題。
國務院國資委法規局副局長陳麗潔認為,新《公司法》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弱化甚至取消了公司設立股份發行轉讓中對國有公司的一些特殊優惠,例如對一人公司發起人的經營年限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新《公司法》改革了公司設立制度,降低了設立門檻,承認了一人公司,豐富了公司的形式,改革了股份發行制度,這為國有企業改革重組上市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條件。
陳麗潔認為,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設定了嚴格的法律制度,包括年度報表的審計、舉證責任等。在實施新《公司法》時遇到的問題中,國有一人公司的問題更為突出。
新《公司法》中規定,國有獨資公司是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地方政府監管機構以及出資人的有限責任公司。陳麗潔認為,依照這個規定,一些作為出資人的全資企業,例如中央企業或者國資委監管的地方企業,現在都是獨資公司了,那麼作為出資人的全資子公司,原來是國有公司,現在就成了一人公司。
陳麗潔認為,與修訂前的《公司法》相比,這一改變實際就把這些公司從國有獨資公司放到法人一人公司上了,這樣就會增加它作為一人公司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也可能會增加這些企業的經營難度和成本,同時也會加大集團公司中央企業本身的債務風險。
陳麗潔認為,現在相當一部分企業仍然登記為國有獨資企業,以後年檢的時候改成了一人獨資公司,是不是應該將國有獨資企業和一般的一人獨資公司區別對待,或者放松一些限制?這樣做是否合理?這都需要有關部門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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