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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營業部原經理周裕明,利用職務便利,挪用資金1.1億元用於個人炒股,挪用資金20萬元用於個人房屋裝修。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周裕明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並責令其退賠尚未歸還的人民幣2000萬餘元。
2004年4月12日,周裕明利用賬戶管理、對賬的職務便利,偽造特種轉賬借方傳票,虛構本單位資金,私自填具貸記憑證,將300萬元人民幣劃至其個人開設的賬戶內,用於股票交易,進行營利活動。2004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周裕明又先後七次利用其負責復核票據等的職務便利,虛增提出貸方金額,並將虛增的款項私自填具貸記憑證劃出,將本單位資金1.07億元劃轉至個人開設的賬戶內,用於股票交易,進行營利活動。
2005年3月2日,周裕明將上海銀行轉賬借方傳票的金額私自虛增人民幣20萬元,同時虛構事實,將該筆資金劃入個人儲蓄賬戶,隨後提現用於房屋裝修。此後,周裕明先後兩次將挪用的資金8020萬元劃回本單位。案發後,周裕明又退繳贓款1800萬餘元,其親屬代為退繳了贓款16.3萬元。但尚餘2000萬餘元未還。
法院認為,周裕明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周裕明的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周裕明具有自首情節,法院則認為,周裕明在公安機關已經掌握其犯罪事實並采取強制措施後,纔如實交代具體的犯罪情節,不屬自首,對這一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但對周裕明如實坦白罪行的表現,法院在量刑時可予以酌情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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