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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北京市大中電器有限公司對外宣布,10月17日已向上海永樂電器發送正式函件,書面通知對方依法解除雙方於2006年4月19日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10月18日,大中電器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鑒於永樂的違約行為,要求永樂承擔違約責任,沒收此前永樂支付給大中的1.5億元定金。
針對大中公布的解約,永樂方面10月23日當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理由不成立』。
大中:依法與永樂解約
大中方面表示,大中電器此舉系依據《合同法》等法律相關規定,在上海永樂違約在先、致使雙方《戰略合作協議》無法履行的前提下,大中電器只需書面通知上海永樂,雙方合同即被依法解除,且不影響大中電器對上海永樂違約責任的追究。
大中電器總經理宋紅說,今年4月19日,大中電器與上海永樂宣布戰略合作,協議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京津地區以大中為主導的業務合作;二、雙方以股權置換的方式進行資本合作。選擇與永樂合作的感情基礎,是多年來在采購聯合體『中永通泰』的接觸中所產生的朴素信任;而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的現實目的,則是發揮雙方各自優勢,通過業務合作提高市場競爭力,共同抗擊主要對手。這一合作目的,中國永樂也在各個場合、通過各種方式進行了表述與認同。
大中方面表示,就在外界普遍看好這一南北強強合作時,與大中合作僅3個月的上海永樂的母公司中國永樂,於2006年7月25日在香港聯交所發布公告,宣布將接受國美電器的要約收購。2006年10月17日,此要約收購獲得基本確認。
宋紅表示,永樂中國的這一做法,不僅使永樂集團包括上海永樂喪失其經營主體地位變為國美電器的子公司,使《戰略合作協議》的合作主體發生質的變化;而且使大中與永樂的合作,演變為大中與其最主要的競爭者——國美電器的合作。『大中與永樂的合作目的,是增強與國美的競爭力,而絕不是與國美的合作。』宋紅說。
大中方面表示,更重要的是,隨著永樂接受國美的要約收購,中國永樂的退市已成定局,永樂承諾的以中國永樂股票(代碼HK.0503)與大中進行資本層面股權置換已無法兌現。永樂集團接受要約收購的一系列行為及後果,已直接構成對《戰略合作協議》的違約,最終導致雙方合作中止。
對於解除協議後業界關注的大中發展走向問題,宋紅表示,大中電器經營穩健、業績優良,長期在北京市場佔據主導地位。
永樂:單方面解約本身就違約
針對大中公布的解約,永樂方面認為『理由不成立』。永樂方面的理由是:其一,缺少法律依據,其二,未經仲裁機構判定,大中無權代替仲裁機構判定其可與永樂解約,這種單方面解約的行為,本身就可以被理解為是一種違約行為,對此,永樂表示『將保留追究其違約責任的權利』。
永樂方面認為,永樂與大中《戰略合作協議》不存在任何無法履行的問題,首先,雙方《協議》的甲方是永樂(中國)電器銷售有限公司,並非永樂香港上市公司,因此,協議甲方主體並不會因香港永樂與國美的合並而改變。也就是說,永樂香港上市的母公司是否退市與雙方《戰略合作協議》無關。其次,永樂與大中在《戰略合作協議》中約定,雙方有權通過自己的關聯公司行使或履行協議,因此,即使國美與永樂合並,一樣具備履行合約的能力和權利。
永樂方面稱,根據以上原因,不存在任何大中單方面解約的理由。作為永樂,已按協議支付大中1.5億定金,認真地履行了合同義務。針對大中多次不負責任的行為,永樂將按有關法律程序追究大中,並可以按協議要求大中賠償最多2-3倍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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