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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日前發布通知重申,員工接受僱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凡該股票期權指定的股票為上市公司(含境內、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通知還對相關稅務處理的具體事項作出了說明。
該通知明確,員工以折價購入股票期權的,可以按扣除實際支付價款後的所得作為淨收入的計稅依據。凡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在行權日不實際買賣股票,而按行權日股票期權所指定股票的市場價與施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取得價差收益的,該項價差收益應作為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同時明確了對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所得的稅務處理辦法。
這份通知是對2005年5月財政部和國稅總局頒布的《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補充。根據這兩份通知的規定,目前正大行其道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中,高管獲得的期權所得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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