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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月底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後,天津市曾出現了二手房集中過戶高潮。直到『十一』黃金周過後,天津市有關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配套細則終於出臺,標志著市民如再想轉讓個人住房(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除外),須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住房前後一年內購置住房的,憑有關證明到轉讓房屋所在地稅務部門辦理個人所得稅減免稅或退稅手續。
據悉,此次細則中規定應納稅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20%),應納稅所得額=住房轉讓收入-房屋原值-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合理費用。其中房屋原值是指出售方取得該房屋時所支付的購置價款或建造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包括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印花稅等;合理費用包括納稅人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
同時細則還規定,如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確的房屋原值,房管部門按其轉讓收入的1%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中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天津市的細則對這部分內容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不僅對出售現住房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先賣後買)的納稅人辦理退稅,還對出售住房前1年內已按市場價格購房(先買後賣)的納稅人辦理減免稅並對應繳納部分按1%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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