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自從2000年以來,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問題一直是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兩會』的最熱門話題之一。2003年10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乾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
現代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誠信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石。社會信用體系是維持市場經濟秩序、改善信用環境的保障。
美國、日本、歐洲等國家具有比較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這些國家被稱為『征信國家』。分析這些征信國家社會信用體系的發展歷史和現狀,有助於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寶貴的經驗教訓,有利於加快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步伐。
(一)不同國家、不同模式
由於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法制文化環境相異,各征信國家社會信用體系的制度特點也多有區別,比較典型的社會信用體系模式可被劃分為三種:
一種是市場主導型模式,又稱民營模式。這種社會信用體系模式的特征是征信機構以盈利為目的,收集、加工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獨立的第三方服務。在社會信用體系中,政府的作用一方面是促進信用管理立法,另一方面是監督信用管理法律的貫徹執行。美國、加拿大、英國和北歐國家采用這種社會信用體系模式。
第二種是政府主導型模式,又稱公共模式。這種模式是以中央銀行建立的『中央信貸登記系統』為主體,兼有私營征信機構的社會信用體系。中央信貸登記系統是由政府出資建立的全國數據庫網絡系統,直接隸屬於中央銀行。中央信貸登記系統收集的信息數據主要是企業信貸信息和個人信貸信息。該系統是非盈利性的,系統信息主要供銀行內部使用,服務於商業銀行防范貸款風險和央行進行金融監管及執行貨幣政策。據世界銀行統計,法國、德國、比利時、意大利、奧地利、葡萄牙和西班牙等七個國家有公共信用登記機構,即中央信貸登記系統。同時,除法國外,其他六國都有市場化運營的私人征信機構。
第三種是會員制模式。這種模式是指由行業協會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為協會會員提供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互換平臺,通過內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會員制模式下,會員向協會信息中心義務地提供由會員自身掌握的個人或者企業的信用信息,同時協會信用信息中心也僅限於向協會會員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這種協會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盈利為目的,只收取成本費用。日本采用這種社會信用體系模式。
(二)不同模式、不同背景
社會信用體系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在信用交易成為市場交易的主要方式、信用工具被大規模使用以及信用風險日益顯著的背景下,社會信用體系成為影響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方面。
經過上百年的市場經濟發展,發達國家形成了相對比較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但是,由於各國經濟、文化、歷史不同,不同國家形成了不同的社會信用體系模式。
二戰後,美國市場的信用交易額猛增,各種信用工具被廣泛地使用。伴隨著信用交易的增長,收集和加工信用信息的盈利性征信機構迅速發展起來。但是,征信機構收集和加工信用信息的界定、征信機構的服務方式以及征信機構為信用信息使用者提供服務過程中,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權等問題凸現出來。在社會各界的強烈要求下,美國政府於20世紀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間,出臺了一系列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提供比較完善的保護機制,同時將征信機構列為獨立發展的市場服務業,形成市場主導型社會信用體系模式。
西歐國家的社會信用體系主要是為了防范金融信貸領域的違約風險,西歐國家的中央銀行在社會信用體系中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社會信用體系采用以中央銀行建立公共信貸登記系統為主體的政府主導型模式。
日本的社會信用體系明顯區別於美國和西歐國家。日本形成會員制的社會信用體系模式,主要是由於日本的行業協會在日本經濟中具有較大的影響力。以個人信用體系為例,目前,日本的信用信息機構大體上可劃分為銀行體系、消費信貸體系和銷售信用體系三類。相應的行業協會分別是銀行業協會、信貸業協會和信用產業協會。這些協會的會員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保證公司、其他金融機構、商業公司以及零售店等。三大行業協會的信用信息服務基本能夠滿足會員對個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查的需求。
(三)各種模式的法律框架
具備相對比較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制度是征信國家的共同特點。美國的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可以劃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直接的信用管理法律規定,一般來講共有17部,幾乎每一部法律都進行了若乾次修改,其中一部被稱之為『信用控制法(credit control act)』的法律在80年代被終止使用,其他16部法律是:公平信用報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 act)、平等信用機會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 )、公平信用結賬法(fair credit billing act)、誠實租借法(truth in lending act )、信用卡發行法(credit card issuance act)、公平信用和貸記卡公開法(fair credit and charge card disclosure act)、電子資金轉賬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儲蓄機構解除管制和貨幣控制法(depository institutions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 control act)、甘恩-聖哲曼儲蓄機構法(garn- st germain depository institution act )、銀行平等競爭法(competitive equality banking act )、房屋抵押公開法(home mortgage disclosure act)、房屋貸款人保護法(home equity loan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金融機構改革-恢復-執行法(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recovery,and enforcement act)、社區再投資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 )、信用修復機構法(credit repair organization act)。
第二層次是直接保護個人隱私的法律,主要包括《隱私法案》(1975年)、《犯罪控制法》(1973年)、《家庭教育權和隱私法》(1974年)、《財務隱私權利法》(1978年)、《隱私保護法》(1980年)、《電子通訊隱私法》(1986年)、《錄像隱私保護法》(1988年)、《駕駛員隱私保護法》、《電訊法》(1996年)等。這些法律都直接規定,在相應的特殊環境中不能公布或者限制公布個人或企業的相關信息。
第三層次是指規范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為征信機構收集政府公開信息提供法律依據。這方面的法律包括《信息自由法》(1966年)、《聯邦諮詢委員會法》(1972年)、《陽光下的聯邦政府法》(1976年)。
在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西歐國家紛紛制定本國的信用管理法律。以個人信用信息征集、加工和使用為例,英、德、意三國先後出臺了《數據保護法》 (Data Protection Act),對信息的采集、使用等做出了明確規定。歐盟成員國立法受到歐洲議會的影響。1995年10月歐洲議會通過歐盟《個人數據保護綱領》,該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是在保護人權和開放數據之間取得平衡。這是歐盟在信用管理領域的第一部法律。歐盟於1997年12月公布了第二個《數據保護指南》,該部法律於1998年10月5日正式生效。根據歐洲議會通過的法律,歐盟各國對本國的信用管理法律體制進行完善。
日本的有關信用管理法律主要有:1988年12月頒布了《行政機關保有的電子計算機處理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對行政機關保有的由計算機進行處理的個人信息提供了法律保護;1983年《貸款業規制法》和《分期付款銷售法》對於個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等做了初步規定,規定對信用信息機構保有的信息只能用於調查消費者的償債能力或支付能力;1993年日本行政改革委員會提出《行政改革委員會行政信息公開法綱要》,對征信機構收集政府部門保有的信用信息提供法律依據。另外,日本行業協會的內部規定對信用管理活動發揮著重要作用。
(四)不同模式、不同的信息征集范圍
不同的社會信用體系模式,征信機構的信息征集范圍存在巨大差異。以個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使用為例,美國法律只是限制個人信用報告可以公開的信息范圍,只要遵守隱私保護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法等法律。征信機構可以采用靈活的方式收集多樣化的信息。
在個人信用報告方面,美國相應的規定和做法有:
第一、一份消費者信用報告中,不需要消費者個人同意就可以包括的信息有:
1、消費者的姓名、通信地址、電話號碼、社會保障號碼等;
2、現有或以前的貸款或信用卡記錄正面交易信息,包括授信者名稱、帳戶號碼、信用額度、開戶日期、授信者向征信機構報告該信息的日期、最後一次支付的日期和數額等,還可以包括過期帳戶信息、目前過期未付的款項數目、以及在過去12-60個月中是否按期支付了上述款項的記錄,公開正面信息沒有時效限制;
3、在法定時效期間的公共信息記錄中的負面信息,包括破產記錄、欠稅記錄、犯罪記錄、被追帳記錄等等;
4、個人信用信息被查詢記錄,包括過去1年間所有的被查詢記錄。
第二、以下信息除非經過消費者本人同意或請求,否則禁止在消費者信用報告中公開:(1)消費者活期或儲蓄帳戶的信息;(2)消費者購買的保單;(3)消費者收入信息;(4)消費者個人生活方式和消費習慣;(5)消費者的工作表現;(6)消費者醫療信息;(7)消費者駕駛記錄;(8)種族、宗教信仰、政治傾向等。
第三,任何消費者信用報告都不得包含的個人信息(即使本人同意也不能出現在報告中的信息),是指超過了法定記錄期限的公共記錄中的負面信息,包括:超過10年的破產記錄、超過7年的訴訟或判決、超過7年的逮捕、起訴、有罪確認的記錄以及其他超過7年的有害記錄。
歐盟國家的中央信貸登記系統收集的信息主要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信貸業務的詳細歷史記錄,各商業銀行有法定義務按時向央行數據庫傳輸准確的信貸業務數據,這些數據一般只在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間流動,為商業銀行防范信貸風險和央行進行金融監管和執行貨幣政策服務。中央信貸登記系統登記的每筆信貸交易的數據非常詳細。
日本的信用信息征集范圍與美國和歐盟國家又有差異。以個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為例,日本沒有專門的商業化運作的個人征信行業,個人征信采用會員制模式,形成了三個全國性的個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銀行個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銀行家協會主辦)、日本個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信貸業聯合會主辦)、CIC信用信息中心(日本信用產業協會主辦)。各信息中心均要求會員定期向信息中心輸送客戶信息,由於信息只在會員之間共享,保密度較高,會員向信息中心傳輸的信息也較為詳細。
日本三大個人信用信息中心征集和使用個人信用信息的具體規定如下:
銀行個人信用信息中心規定,會員向中心提交的個人信息包括消費者貸款、活期存款交易、保證、信用卡交易等四個方面,例如,個人姓名、出生年月、郵政編碼、住址、貸款日期、貸款金額、約定償還日、拖欠日期、最終償還日等。相關信息在記錄保留期限屆滿後會自動刪除。
日本信貸業聯合會主辦的個人信用信息中心采集的信息范圍與銀行個人信用信息中心相似,中心要求會員提供的個人信用信息的范圍包括:個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出生年月、住址、住宅電話、工作單位、電話等;貸款合同的信息,包括與貸款合同有關的所有信息,如借款日、借款金額,等等;關於借款償還情況的信息,如還款日、借款剩餘金額、還款預定日、還款完畢日、以及拖延還款時限的信息等。相關信息的保留期限也有明確規定,不能超過借款合同開始後的5年及還款後的5年。
CIC信用信息中心收集的個人信息包括以下方面:(1)個人身份信息,如姓名、出生年月、郵政編碼、住址、電話號碼;(2)與信用交易相關的信息,如合同的種類、簽訂合同的年月日、合同額度、支付次數、商品名稱、發生年月日、月支付的記錄、存款餘額;(3)由CIC獨立收集的公共資料,如政府官方發布破產公告、失蹤公告、扣押財產公告等內容;(4)其他資料,如從消費者個人處直接收集的本人信息。
(五)不同模式,不同的信息使用范圍
我們以個人信用信息為例,比較不同社會信用體系的信息使用范圍。
美國采用市場主導型模式的社會信用體系。美國在《公平信用報告法》中明確規定了個人信用報告的使用范圍,征信機構只能根據以下目的提供信用報告:
1、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簽發的命令或者聯邦大陪審團的傳票;
2、消費者本人的書面要求;
3、相關方意欲對消費者個人授信、復查或收取應收賬款或進行信用交易;
4、用人單位用於審查個人工作申請;
5、用於政府機構考察個人的財務狀況,決定是否同意個人的牌照申請或給予個人其他利益;
6、潛在投資者或保險人評估個人的信用狀況或預付風險;
7、金融機構用於評價個人的信用風險;
8、由消費者本人發起的其他合法交易活動,比如房屋租賃申請等;
9、各州或者地方的兒童撫養執行機構的負責人用以考察個人支付撫養費用的能力;
10、各州的計劃部門用於制定或更改兒童撫養裁定;
11、聯邦調查局對外反情報調查活動必須使用的個人信用信息。
法國、德國等歐盟國家采用政府主導型模式的社會信用體系,這些國家的中央信貸登記系統只為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和執行貨幣政策以及商業銀行控制信貸風險服務,只有被授權的中央銀行職員,以及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被授權的職員纔可以使用中央信貸登記系統,其他人不能夠通過中央信貸登記系統直接查詢個人信用狀況。這也是絕大多數歐盟國家同時存在盈利性私營征信機構的原因。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中央信貸登記系統僅是銀行業內部的信用風險控制工具,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不能代替社會信用體系。
日本采用會員制模式的社會信用體系,個人信用信息中心只為本協會的會員服務,會員既是信息的提供者,又是信息的使用者。信用信息中心保有的信息只能在調查消費者的償債能力和支付能力時使用,不能用於其他目的。三大個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銀行家協會主辦的銀行個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信貸業聯合會主辦的日本個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信用產業協會主辦的CIC信用信息中心)均規定:本協會的個人信用信息只能供會員自己使用,不能提供給第三者使用,不准隨意公開。
(六)不同模式、不同監管方式
社會信用體系模式不同,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中的角色也不同。
在采用市場主導型模式的美國,征信業是市場化服務業,征信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組織,政府是市場秩序的監管者,不直接參與征信活動,政府的作用是制定信用管理法律和監督相關法律的執行。
在采用政府主導模式的歐盟國家,中央信貸系統是政府出資建立,通常由各國中央銀行直接管理,該系統本身就是中央銀行的組成部分,因此,中央銀行既是監督者又是運營者。同時,中央信貸系統由國家財政出資建設,為央行和商業銀行提供某種公共產品,是非營利的,對信息使用者最多只收取成本費用。
在采用會員制模式的日本,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主要依靠行業協會的自律約束,政府只是制定法律和監督法律的執行。
(七)不同模式相互借鑒、信用體系結構多樣化
不同模式的社會信用體系各有優勢和不足。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信用體系的過程中,各國必然吸收各種模式的優點,完善本國的社會信用體系。
在美國,政府有關部門、各行業協會以及相當多的企業已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專業化數據庫,雖然這些數據庫大都不是專為收集信用信息而建,但確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提供了極大的便利。隨著美國信用市場持續增長,美國出現了行業內同業信用信息交流協會。例如,美國化工企業信用協會會員可以在協會內部實現與其他會員企業進行多向信用信息交流,這與日本的會員制模式沒有本質區別。
在采用政府主導型模式的歐盟國家,據世界銀行統計,除法國外,其他歐盟國家都有私營征信機構。這些私營征信機構是商業化公司,以盈利為目的,對中央信貸系統形成有益補充。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各國的社會信用體系不會停留在最初的單一模式水平,一國的社會信用體系必然吸收其他國家社會信用體系的優點,不斷完善本國的社會信用體系,促進本國經濟健康持續發展。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