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稅局向全省各市州轉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徵收個人二手房轉讓所得稅的通知》,並在補充意見中明確規定,對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的納稅人,暫定爲按照住房轉讓收入的3%徵收個稅,即日起執行。
《通知》還規定,對能如實提供上次購房發票以及相關合理費用憑證的,按房屋轉讓所得(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徵收20%的個稅。如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對其實行覈定徵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覈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四川省地稅局有關人士表示,該省之所以將二手房轉讓所得稅暫定爲3%,是考慮到目前國家宏觀調控房地產的大環境,而且,如果房屋轉讓的利潤率爲15%,則對應3%的稅率。他們認爲,實際上利潤率很可能大於15%。同時,採取這種辦法也可以促使納稅人索要發票,加強稅收一體化管理。
據悉,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進行選擇,如果裝修、手續費等較高,利潤率較低,可選擇按房屋轉讓所得的20%進行納稅;若利潤率較高,則可按轉讓收入的3%納稅。
針對一些售房者瞞報實際交易金額,達到避稅、逃稅目的的情況,四川省地稅局有關人士表示,二手房轉讓環節對增值部分的認定的確有難度,稅務部門單方面很難準確掌握實際成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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