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是二手房交易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第一天,上海出臺了相關操作細則。記者採訪發現,房地產交易部門在實際操作中執行的二手房轉讓個稅“法定徵收”和“覈定徵收”,兩者的稅率存在巨大差別,爲避稅留下了空間。
覈定徵收稅率1%或2%
8月1日,上海市關於二手房轉讓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操作意見”出臺,在一些區(縣)的房地產交易中心予以公開張貼。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明確了覈定徵收稅率,即對於轉讓不能提供完整票據、無法確認房屋原值的二手房,稅務部門覈定徵稅的標準爲:普通住房爲轉讓收入的1%、非普通住房爲轉讓收入的2%。
此前,國家稅務總局在其下發的關於住房轉讓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中明確了兩個徵稅原則:法定徵收和核定徵收。所謂法定徵收,即二手房轉讓除去購房成本和合理費用後的淨得,必須徵收20%的所得稅;對於“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實行覈定徵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覈定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由省市地稅局在住房轉讓收入1%至3%的幅度內確定。
據悉,從8月2日起,上海各交易中心辦理二手房交易時將按照“操作意見”執行。但上海市財稅局對此信息未予發佈,官方網站上海市財稅網上也一直沒有關於二手房徵稅細則的任何信息。
“合理避稅”有了空間
一位不願意具名的業內人士說,覈定徵收的本意是不給逃稅者可乘之機,在具體操作中,它恰恰爲“合理避稅”留下巨大空間。
這位人士說,以一套買入價爲55萬、無貸款也未裝修、現在轉讓價爲135萬的房屋爲例,如出示購房發票,則賣家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約爲15.8萬元,而如果不出示購房發票,稅務機關最多隻能對其核定徵收2.7萬元個稅,如果面積、價格符合普通住房的標準,則只需繳納1.35萬元。與法定徵收相比,賣家要少納稅13到14萬多元。這顯然有違稅收公平原則。而根子就在1%或2%的二手房覈定徵稅稅率與法定徵收的20%的稅率相差甚遠。
應關注稅收的公平原則
業內人士指出,對二手房轉讓所得徵稅是國家稅法的規定,稅務總局的通知是對12年來未能很好執行的法定原則的一次重申。但事實上,長期以來,法律的規定遇到了來自部門和地方的政策阻力。作爲支柱產業的房地產業對不少地方的財稅至關重要,爲了借地生財,刺激房地產市場的種種優惠政策、措施紛紛出臺,二手房交易中的契稅、個稅、土地增值稅等都有優惠政策。
本次對二手房轉讓個稅進行強制徵收的“通知”可謂是樓市調控的一記猛招,但由於種種原因,還是留下了一些可被避稅者利用的空隙。
一位業內專家指出,在實際執行中,當“法定徵收”遭遇“覈定徵收”時,稅收的公平原則、效力會被破壞、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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