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個人二手房轉讓時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通知稱,從8月1日起,國內居民在進行個人二手房轉讓時,所得收益須繳納個稅,稅率爲20%,但計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從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個人二手房轉讓收入即實際成交價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按照規定,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裝修費用最高免稅限額爲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免稅限額爲房屋原值的10%。納稅人原購房爲裝修房,即合同註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複扣除裝修費用。
通知稱,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至3%覈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此次稅務總局發出《通知》,並不是出臺新的政策,只是對原有規定的進一步完善和細化。”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說,《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稅,稅率20%。
記者注意到,稅務總局的通知對商品房、自建住房、經濟適用房、已購公有住房、城鎮拆遷安置住房等各類型住房的原值計算方法,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比如,商品房原值爲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繳納的相關稅費;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的原值爲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稅務總局的一份材料介紹,個人出售自有住房的應納稅所得額分3種情況計算徵收:
個人出售除已購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房產轉讓收入額-房產原值-合理費用;其應納個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爲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後的餘額。
職工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比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通知要求,主管稅務機關要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徵收窗口,個人轉讓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與轉讓環節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併辦理;地方稅務機關暫沒有條件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徵收窗口的,應委託契稅徵收部門一併徵收個人所得稅等稅收。
稅務總局重申,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
有專家認爲,二手房房主可以將稅費轉嫁到買主身上,其結果是,越調控二手房價越高,最後吃虧的還是買主。但財政部財政科研所副所長蘇明認爲,目前很多二手房主已將營業稅轉嫁給買房者,如果今後再將自己應該繳納的個稅轉嫁給買房者,相信很多購房者將因此卻步。買賣者的購銷行爲將會因新規實施逐漸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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