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新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執行。
新規定明確,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爲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覈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覈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新規定還針對商品房、自建住房、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已購公有住房、城鎮拆遷安置住房等不同住房類型,就房屋原值的計算標準作了詳細規定。同時明確,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有關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關於住房裝修費用,新規定明確,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爲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爲房屋原值的10%。納稅人原購房爲裝修房,即合同註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複扣除裝修費用。
新規定明確,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對其實行覈定徵稅,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在嚴格個人所得稅徵管的同時,新規定也明確,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係,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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