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國務院在全面分析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統籌協調各方面利益關係的基礎上,經過反覆研究,決定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規範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同時,改革和完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合理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完善機關工人工資制度,適當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各類優撫對象撫卹補助標準、城市低保對象補助水平。
改革開放以來,隨着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城鄉居民收入較大幅度地增長,人民生活總體上達到小康水平,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長足進展,城鎮困難羣衆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相應提高。與此同時,收入分配領域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一些行業收入水平過高,分配秩序比較混亂。爲了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必須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規範收入分配秩序。要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爲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堅持各種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註重社會公平,合理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使全體人民享受到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成果。要通過改革完善收入分配製度,進一步理順分配關係,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努力緩解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從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規範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是貫徹落實公務員法的具體措施。公務員收入分配是整個社會收入分配的重要組成部分,解決公務員工資分配問題,建立科學完善的公務員薪酬制度,不僅有利於解決公務員工資分配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理順收入分配關係,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而且有利於引導和推動社會收入分配關係的調整,逐步理順社會各方面的收入分配關係,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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