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融券業務將採取“先試點、後推開”的辦法,初期只批准少數優質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試點公司只能將自有證券和資金出借給客戶,客戶買賣的標的證券僅限於證券交易所公佈範圍內的上市證券。
申請試點公司必須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的創新試點類券商;最近6個月淨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經證監會認可,且已對實施進度作出明確安排。券商應當制定強制平倉的業務規則和程序。
券商不得向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融資、融券。客戶只能與一家券商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向一家券商融入資金和證券。
規範的融資融券交易下個月即將現身我國證券市場。中國證監會日前發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並自8月1日起實施。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券商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辦法》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證監會批准;證監會將組織專家對申請人的試點實施方案進行評審,在同等條件下,淨資本水平居於前列的公司優先。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昨日表示,融資融券業務將採取“先試點、後推開”的辦法。初期只批准少數優質證券公司開展試點,試點公司只能將自有證券和資金出借給客戶,客戶買賣的標的證券僅限於證券交易所公佈範圍內的上市證券。待試點取得經驗、有關規則進一步完善後,再批准其他具備條件的證券公司從事這一業務,並逐步擴大融資融券業務的資金和證券來源。
《辦法》對申請試點的證券公司提出了多項嚴格要求,包括:必須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的創新試點類券商;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管最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和刑事處罰;最近兩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最近6個月淨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經證監會認可,且已對實施進度作出明確安排;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戶賬戶和風險監控的集中管理;已制定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所需的專業人員、技術系統、資金和證券等。
《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徵信,瞭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在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證券公司應當制定選擇客戶的具體標準。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客戶融券賣出的,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
《辦法》還規定,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利率(費率)、利息(費用)的計算方式;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擔保債權範圍等事項。客戶只能與一家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向一家證券公司融入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向全體客戶、單一客戶和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佔其淨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證監會的規定。
《指引》全面梳理了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與控制等。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客戶選擇與授信制度,明確規定客戶選擇與授信的程序和權限;指定專人實時監控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客戶債務價值及其比例的變動情況。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營運成本、市場狀況以及客戶資信等因素確定融資融券的利率與費率;應當制定強制平倉的業務規則和程序,當客戶未按規定補足擔保物或到期未償還債務時,立即強制平倉。
據瞭解,爲配合《辦法》的發佈、實施,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分別制定了有關實施細則,並將於近期發佈;中國證券業協會還將發佈《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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