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加強住房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強調,6月1日後,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時,如果不能提供屬於普通住房的證明,一律要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方面透露,該《通知》首次對個人對外銷售不能提供屬於普通住房證明材料,或經審覈不符合規定條件等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也就是說,6月1日後,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應持有關材料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徵營業稅手續。如果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但不能提供屬於普通住房的證明材料,或經審覈不符合規定的,一律要執行銷售非普通住房的政策。屆時,稅務部門要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餘額,徵收營業稅。
這次的通知實際上明確了對於別墅或高檔住宅等非普通住宅的房主,他們是不可能獲得免徵營業稅的優惠的。不過他們無需按售房款全額納稅,而是按售房款減最初購房款的差價徵稅。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2005年八項措施下發執行以後,房地產領域的一些問題尚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少數城市房價上漲過快,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產市場秩序比較混亂。這次國家對住房營業稅政策進行了調整,將原政策中的“2年”改爲“5年”,體現了對投機性炒房和投資性購房的進一步遏制,也體現了切實調整住房結構、區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調控精神。
普通住房標準
根據北京市建委今年4月下發的通知,本市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仍然與去年一樣,即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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