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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勵創新主體加強專利保護
建設創新型城市,要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擁有核心技術的產業、產品和企業集團。《天津市專利保護和管理辦法》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創新主體加強了激勵與保護。
天津的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是有過教訓的。天津一輕工業總公司總工張楠用一個具體例子說明了該企業在專利保護方面的教訓:『前年我們帶著一批天津新產品到香港參加展會,在報關時被告知其中的幾款商品被別人在當地申請並取得了專利權,如果要進關,必須向專利權人交納費用。這些產品是廠家一批科技人員多年花費很多心血研發出來的,在香港被什麼人取得了專利權呢?調查後得知原來是一個老客戶,搶先申請並取得了專利權。而我們卻缺乏專利保護意識,讓別人搶佔了先機。』
《天津市專利保護和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了對專利權的保護,對創新的鼓勵,並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為了鼓勵各類創新主體積極進行發明創造,使本市在高技術領域和支柱產業中擁有更多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辦法》在專利促進方面明確了四部分內容:一是著力於鼓勵發明創造,特別是技術含量高、具有產業化前景和效益的專利項目,在政府層面上給予獎勵。第七條規定:『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優秀的專利項目或者專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二是對國家和本市促進專利發展的一些重要政策進一步具體化,第十一條規定了專利研究開發的優惠政策。三是鼓勵專利申請,第十二條規定:『本市設立專利申請資助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申請專利。具體辦法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四是激勵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積極性。
技術創新的主體是企業,本次《天津市專利保護和管理辦法》對於解決企業在專利保護、專利管理方面出現的問題起到了一定的指導作用。
張盛如說:『加強專利執法,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這既是專利保護的需要,也是我國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諾,更是天津發展經濟,優化本市投資環境的要求。在這一方面,《辦法》重點做了四個方面的規定:一是禁止行為的規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實施他人專利、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不得為上述行為提供制造、銷售、使用、運輸、展示、廣告、印刷、隱匿等便利條件。」二是在第二十二條對於技術鑒定也有規定。三是對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規定。四是《辦法》在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對當事人申請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條件、市和區、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處專利糾紛的管轄權做了規定,並在第二十五條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未明確或者原則規定的行政執法程序和行政執法手段,進行了補充和細化。』
據悉,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辦法》從四個方面設定了法律責任:一是違反專利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具體分為兩條:第一,違反專利檢索、專利資產評估以及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第二,專利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二是專利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具體分為三條:第一,一般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第二,惡意侵權的法律責任。第三,假冒、冒充專利的法律責任。三是阻礙專利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法律責任。四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健全司法保護還需加快腳步
專利制度作為激勵創新意識,優化資源配置、推進技術創新的制度安排,對天津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將越來越起到關鍵作用。天津正逐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通過保護人的創新利益,在全社會倡導了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纔、尊重創造的風氣,引導全社會形成尊重權利、尊重創新的良好氛圍。
張盛如說:『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固然需要資金、技術、人纔等相應要素的投入,更需要適宜的創新環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是整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的關鍵一環,也是最直接、最有力、最穩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其保護水平的高低,無疑構成評判自主創新環境是否優良的重要標杠。』
當然也要看到,創新本身並不是終極目的,創新的目的在於運用,並通過運用為全體人民造福。要准確把握知識產權保護的『度』,避免因過度保護而形成阻礙自主創新的知識壟斷和技術壟斷,保障社會公眾對智力成果的正常利用,維護技術和知識在市場中的自由流動和充分競爭。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是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內在要求、法律保證和優化自主創新環境的重要支橕。
值得關注的是,天津加強創新保護的司法體系建設步伐還有待加快。據介紹,2002年起天津就為起草專利保護的地方法規,開始對國內外專利立法及專利工作情況進行廣泛的調研和考察。2004年《天津市專利保護和管理辦法》列入天津市的立法項目。但這項專利保護辦法還是以地方法律規章的面目出現而不是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出現。對此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張玲認為:『規章在司法審判中僅僅作為參考,效力要比能夠成為法律依據的地方法規低很多。約束力較差。』而且行政處罰的力度上限也只是定於3萬元。有專家評論,天津在專利保護手段有待進一步健全,專利保護與管理的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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