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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從4月1日起對消費稅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調整。調整細則22日公布如下:
一、關於新增稅目
(一)新增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稅目。適用稅率分別為:
1.高爾夫球及球具稅率為10%;
2.高檔手表稅率為20%;
3.游艇稅率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稅率為5%;
5.實木地板稅率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稅目,增列成品油稅目。汽油、柴油改為成品油稅目下的子目(稅率不變)。另外新增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個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適用稅率(單位稅額)分別為:
(1)石腦油,
單位稅額為0.2元/昇;
(2)溶劑油,
單位稅額為0.2元/昇;
(3)潤滑油,
單位稅額為0.2元/昇;
(4)燃料油,
單位稅額為0.1元/昇;
(5)航空煤油,
單位稅額為0.1元/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計量單位換算標准分別為:
(1)石腦油1噸=1385昇;
(2)溶劑油1噸=1282昇;
(3)潤滑油1噸=1126昇;
(4)燃料油1噸=1015昇;
(5)航空煤油1噸=1246昇。
計量單位換算標准的調整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關於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上述新增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本通知的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三、關於取消稅目
取消護膚護發品稅目,將原屬於護膚護發品征稅范圍的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列入化妝品稅目。
四、關於調整稅目稅率
(一)調整小汽車稅目稅率。
取消小汽車稅目下的小轎車、越野車、小客車子目。在小汽車稅目下分設乘用車、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目。適用稅率分別為:
1.乘用車。
(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5昇(含)以下的,稅率為3%;
(2)氣缸容量在1.5昇以上至2.0昇(含)的,稅率為5%;
(3)氣缸容量在2.0昇以上至2.5昇(含)的,稅率為9%;
(4)氣缸容量在2.5昇以上至3.0昇(含)的,稅率為12%;
(5)氣缸容量在3.0昇以上至4.0昇(含)的,稅率為15%;
(6)氣缸容量在4.0昇以上的,稅率為20%。
2.中輕型商用客車稅率為5%。
(二)調整摩托車稅率。
將摩托車稅率改為按排量分檔設置:
1.氣缸容量在250毫昇(含)以下的,稅率為3%;
2.氣缸容量在250毫昇以上的,稅率為10%。
(三)調整汽車輪胎稅率。
將汽車輪胎10%的稅率下調到3%。
(四)調整白酒稅率。
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昇。從量定額稅的計量單位按實際銷售商品重量確定,如果實際銷售商品是按體積標注計量單位的,應按500毫昇為1斤換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五、關於組成套裝銷售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與外購或自產的非應稅消費品組成套裝銷售的,以套裝產品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為計稅依據。
六、關於以自產石腦油用於本企業連續生產的納稅問題
生產企業將自產石腦油用於本企業連續生產汽油等應稅消費品的,不繳納消費稅;用於連續生產乙烯等非應稅消費品或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繳納消費稅。
七、關於已納稅款的扣除
下列應稅消費品准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一)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杆頭、杆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杆。
(二)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四)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五)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已納消費稅稅款抵扣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八、關於新增和調整稅目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
新增和調整稅目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暫定如下:
(一)高爾夫球及球具為10%;
(二)高檔手表為20%;
(三)游艇為10%;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為5%;
(五)實木地板為5%;
(六)乘用車為8%;
(七)中輕型商用客車為5%。
九、關於出口
出口應稅消費品的退(免)稅政策,按調整後的稅目稅率以及條例和有關規定執行。
十、關於減稅免稅
(一)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暫按應納稅額的30%征收消費稅;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
(二)子午線輪胎免征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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