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建委公佈了《關於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切實穩定住房價格文件的通知〉加強住房交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禁止商品住房(以下簡稱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各區縣建委不得爲其辦理轉讓手續。
通知還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不得擅自預售房屋,也不得將房屋以預定、認購等方式進行預售,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定款性質的費用。對違規者市建委將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無條件退還已收取的預定款性質的費用,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或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市建委將在房屋權屬登記上控制炒房行爲,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爲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此外,市建委還將繼續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籤約聯機備案制度,並嚴格實行網上實名制認購,防範私下交易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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