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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市財政局獲悉,昨天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聯合轉發了《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並結合天津市房地產市場情況,制定了相關補充政策。
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在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中明確規定:2005年6月1日後,對個人購買的住房,凡購買不滿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2005年6月1日後,對個人購買的符合天津市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標准的住房,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及附加稅費。2005年6月1日後,對個人購買的不符合天津市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標准的非普通住房,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通知》同時對個人購買住房時間給予明確,規定以銷售者在購房時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起始時間,以銷售者在銷售時取得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標明的時間為終止時間,計算確定。對房屋購入原價的認定,以其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上注明的價款為准。對個人購買的非住房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通知》要求,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對外銷售住房,不得減免營業稅;對個人承受非普通住宅,不得減免契稅;對擅自變通政策、違反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個人住房給予稅收優惠,影響調整後的稅收政策落實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通知》要求,對單位或個人將購買住房對外銷售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當月,向同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提供權屬登記房屋的坐落、產權人、房屋面積、成交價格信息。《通知》強調,建設部門在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時,要嚴把『先稅後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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