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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6月7日),南京市地稅局向媒體解答了社會關心的『南京個人賣房征收20%所得稅』。
該局總經濟師唐躍說,這是一項早已存在的涉房稅收政策,不是什麼房稅新政,南京也無權制定這項稅收政策。
本月3日,南京市地稅局以『公告』的形式將涉房各稅種,其中包括了『個人賣房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告知社會,讓公民明了自己應盡的納稅權利義務。有人以為南京出臺了一項涉房稅收新政策,這其實是不准確的。1994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199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共同出臺的《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都作出了明確說明,即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
唐躍說,南京去年一年征收到此類稅收10萬餘元。目前,南京的做法是由出售房屋的個人向稅務機關自覺主動地申報,而不是由房屋管理部門代征。如果售房人產生了個人所得而沒有完稅,一經查出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理。總之,關於出售房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南京在6月1日前後的做法沒有大的變化。如果說有變化,就是稅務部門在房屋交易部門開設了窗口,給售房者出具發票,加強了服務。而不是像一些人所說的那樣『開具發票是取得房產證的前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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