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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28日獲准通過。醞釀了近兩年的《保險法》修改工作終於告一段落。新《保險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記者今天就此次保險法修改等問題采訪了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
順應入世承諾
記者:這是《保險法》1995年頒布實施以來的第一次修訂,此次修改的意義和背景是什麼?
吳定富:這次《保險法》的修改,貫穿了以下幾個指導思想:一是履行入世承諾;二是加強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三是強化保險監管;四是支持保險業的改革和發展;五是促進保險業與國際接軌。
關於履行入世承諾,主要體現在對法定再保險的修改上。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談判協議對保險業的承諾,法定分保將逐步取消。這次修改刪去了每筆非壽險業務都必須有20%的法定分保的規定,只是原則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
加強對被保險人利益保護
記者:《保險法》的哪些修改體現了加強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呢?
吳定富:這個問題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一方面,這次修改中所有關於加強保險監管的修改內容,都是為了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確保償付能力,這從根本上體現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一些修改內容直接體現了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如為了切實建立保險保障基金,授權保險監管機構制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體辦法;強化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責任;對保險代理人的展業行為提出了明確的規范要求;規定了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明確了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賠償後仍享有向侵權的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強調了人壽保險公司在被撤銷或破產時,轉讓人壽保險合同及准備金,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等。
記者:那麼,《保險法》中哪些方面的修改體現了對保險監管的加強呢?
吳定富:修改內容中許多地方體現了加強監管的目的。一是突出了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如明確要求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建立健全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要求保險公司必須聘用保險監管機構批准的精算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授權保險監管機構制定更加完善的保險責任准備金的提取和結轉辦法;要求保險公司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和業務報告等。二是增加規定了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存款的查詢權,強化監管機構的監管檢查手段。三是增加了對保險違法行為處罰的措施,加大了懲治力度等。
支持改革與發展
記者:支持保險業的改革與發展體現在此次《保險法》修改中的哪些方面呢?
吳定富:支持保險業的改革與發展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關於保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原《保險法》規定,主要保險險種的基本條款和費率由監管部門制定。這種制度不利於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新的《保險法》規定,保險條款費率由保險公司制定,其中關系社會公眾利益、實行強制保險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等的條款費率應當報監管機構審批,其他的報監管機構備案。同時,新的《保險法》授權監管機構制定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
二、關於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原《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不能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但人身保險業務中,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具有與財產保險相同的補償性質和精算基礎,多數國家允許非壽險公司經營這兩個險種。這次修改參考了國際通行做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經監管機構核定,可以經營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
三、關於保險資金運用。原《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的運用范圍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同時禁止保險資金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考慮到目前我國資本市場還不規范、不成熟,保險投資的經驗還比較缺乏,從降低投資風險,保證資金安全性的目的出發,新的《保險法》對原有的禁止性規定作了適當修改。這樣,除了禁止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保險業以外的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國務院批准,保險資金可以用於其他投資方式。
四、關於保險代理。原《保險法》規定壽險代理人只能為一家壽險公司代理業務。這個規定符合當時我國壽險市場營銷的實際狀況。隨著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專業保險代理機構和銀行等兼業代理機構成為保險的重要銷售渠道。如果繼續對所有壽險代理人代理保險公司的數量進行限制,就不能發揮這些機構代理人的優勢,也容易形成保險代理市場的壟斷。因此,新的《保險法》規定了個人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險公司辦理人壽保險業務,而沒有限制機構代理人代理保險公司的數量。
與國際接軌
記者:《保險法》中哪些方面的修改體現了促進保險業與國際接軌?
吳定富:這次修改中,關於允許產險公司經營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監管機構不再制訂保險條款費率,授權監管機構制定保險責任准備金提取和結轉辦法,要求監管機構建立健全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要求保險公司建立精算報告制度等方面的修改,都參考了國際通行做法,為加快我國保險業與國際接軌的步伐創造了條件。
保監會要根據新的《保險法》,健全和完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加強依法行政。首先要盡快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配套規章制度,包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保險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起草工作,爭取早日出臺;加緊修改《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根據新的《保險法》的要求,制定《保險條款費率管理辦法》、《再保險管理規定》、《保險責任准備金提取和結轉辦法》、《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使用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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