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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發布《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這一規定於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暫行規定共七章五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外匯局和保監會在外匯保險監管方面的職責分工,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的市場准入和退出,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及其外匯賬戶管理,保險代理機構和經紀公司外匯收支管理,保險業務項下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
根據規定,我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向境內保險公司投保時,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保險標的,可用外匯繳納保險費,並可收取外匯賠償或保險金。暫行規定明確了投保人支付外匯保險費、獲得外匯賠償,保險公司在境內收取外匯保險費、進行外匯賠償,以及保險代理機構和經紀公司代收代付外匯保險費或賠償的有關規定。
專家認為,暫行規定的發布,適應了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保險業對外開放的步伐,統一了中外資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管理政策,有利於規范保險領域的外匯收支活動,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增強國內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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