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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摩托車使用年限統一規定為8年。近日,北京市交管局對即將於11月1日起實行的《北京市摩托車報廢管理辦法》作了進一步闡述。這也是本市首次制定摩托車報廢標准。
《辦法》規定,摩托車自初次登記之日起滿8年的,應當報廢;登記滿8年,但經檢驗符合安全技術條件和污染物排放標准的,可以延長使用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延長使用年限的摩托車,每4個月檢驗一次。延長使用年限屆滿或在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報廢。
北京市交管局強調,到今年11月1日使用年限達到11年的摩托車,應當在2003年2月1日前辦理報廢手續。不辦理報廢手續的,將被注銷機動車檔案;駕駛報廢摩托車上路行駛的,交管部門收回其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責令其報廢,並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使用年限滿8年的摩托車,在檢驗期滿4個月之內要向交管部門辦理延緩報廢手續,否則,將被注銷機動車檔案。將報廢摩托車出售、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的,交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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