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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傳出了一個信息:到2010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經濟發達的農村可以鼓勵農民參加商業醫療保險,有條件的地方要為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每年進行一次常規性體檢。
決定還特地提出,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民經濟承受能力和醫療費用需要相適應,堅持自願原則,反對強迫命令,實行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決定要求各級政府要積極組織引導農民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重點解決農民因患傳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現的因病致貧、返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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