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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10月28日獲准通過。這就意味著醞釀了近兩年的《保險法》修改工作終於告一段落。從修改的內容上看,此次修改作為《保險法》頒布了7年之後的的第一次修改,將對保險業的市場化進程起重要作用。
據新華社10月28日報道,新《保險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中國保監會將對需要補充的條例進行制定。
1995年,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據中國保監會有關人士介紹,此次《保險法》的修改是為了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和市場主體增多的現實情況進行的修訂。
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法定分保將逐步取消。因此《保險法》修正案去掉了非壽險業務必須有20%的法定分保的規定,原則要求所有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規定的要求辦理再保險。
為了體現保險原理及與國際接軌,修正案突破了原有的對產、壽險的業務范圍的界定,明確分業經營僅指財產保險業務和壽險業務不得同時經營,而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則屬於兼營的范圍。據了解,意外傷害險和短期健康保險等非壽險人身保險,具有與財產保險相同的補償性質和精算基礎。
在推進保險業的市場化進程方面,修正案對保險條款的費率管理方式進行了修改,將費率制定的權利交給保險公司,監管部門負責審批或備案,突破了原《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條款和費率采取制定和備案的管理方式。
在保險資金運用方面,修正案修改了原有的禁止性規定,規定在其他法律沒有禁止的前提下,除了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保險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國務院在適當的時候,可以批准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用於其他各種投資方式。
壽險機構代理也由原來的壽險代理人只能為一家壽險公司代理業務的規定,改為允許機構兼業代理,但個人代理人仍只能代理一家公司產品的規定。事實上,隨著營銷渠道的多元化,機構的獨家代理容易造成機構之間的不正當競爭,不利於市場的發展。
另外,修正案加強了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如明確要求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建立健全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健全保險責任准備金的提取辦法;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強化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責任等。
站在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角度,修正案一些條文直接體現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如要求監管機構切實建立保險保障基金,明確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強化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責任等。
據了解,保監會對《保險法》修改工作從2001年初即開始。2001年初,中國保監會成立了專門的工作小組,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修改草案並上報國務院。
此後,國務院法制辦曾對草案進行了調整和補充,並提交經國務院第59次常務會議討論,後由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29、30次會議連續對《保險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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