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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種新的信托產品熱銷之際,時下有不少人提出信托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合法的私募基金,並有可能對長期處於灰色地帶的現有私募基金實現逐步取代。綜合來看,信托和私募基金之間的聯想可能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由於信托和私募基金確實存在許多類似之處,二是當前正處審議階段的投資基金法已多少有些令人失望地刪去了關於私募基金的部分,而與此同時,信托業整頓完成並出臺了資金信托的管理辦法,信托公司正在合法地向投資者推出各種信托產品。
信托衝擊私募基金
信托產品的推出會不會影響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外經貿信托公司總經理李明璋向記者表示,那是一定的。原因在於信托的設立和監管比較規范,其風險控制和收益保障能力都強於私募基金,因此對投資者更具吸引力。
從現在大量投資者踴躍購買信托產品就可以看出它的吸引力,另外,不少信托公司簽得委托理財『大單』或許更能體現出信托對金融資源的吸納能力,如新疆金新信托獲得陝西金葉的5000萬元、新華信托獲得澳柯瑪3500萬元、金華信托更是得到浙大網新1.5億元的委托理財,而由北國投推出的原計劃銷售至10月15日的CBD信托投資計劃也從9月27日開始『原則上不再向個人投資者發售』,原因是有一些大機構主動向北國投表示了購買意向。
信托的火爆對處在艱難之中的證券私募基金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一位私募基金業內人士說,目前一些地下私募基金因去年股市跳水而紛紛崩盤,變得資信全無,而信托公司委托理財業務已通過管理層的批准,今後客戶選擇信托公司的傾向會很強。也有人指出,尚好目前信托業涉及證券市場的產品還未成熟,所以影響暫時不會太大。
基金本身是一個標准化的信托產品,但與私募基金相比,李明璋認為信托有以下幾個優勢:首先信托公司受到人民銀行的嚴格監管,其機構的設立、運行都須依法行事,而私募基金只是一個地下機構;其次,信托向委托人的募集資金雖是一種私募行為,但信托產品的制作過程要遵循許多條件,如資金信托管理辦法中規定有風險提示等十幾條必須列明的事項,在信托產品的運行過程中還須定期向銀行報告,而私募基金的設立和運行沒有明確的法規約束;再次,兩者對風險責任的承擔能力是不同的,一般來說信托公司都由一定規模的真實的資本金組成,信托的管理辦法規定,對於未能履行受托人義務而給受益人造成損害的要用自有資金進行賠償,且信托公司也確實有一定的賠償能力,私募基金就很難說了;第四,在操作過程中,信托設立後它是一個固定的信托池,這些信托資金沒有放大的功能,但有些私募基金就不同了,可能它自己原來只有100萬,向投資人承諾有10%的收益後就可以獲得1000萬,再拿著1000萬的資金去找1個億、10個億,通過這種方式它可以無限放大。總之,就受托人來看,信托的風險要小於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有自己的生命力
盡管信托產品的復出勢如破竹,但專家們普遍認為,它要完全取代私募基金很難。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松奇向記者指出,私募基金是市場的產物,有自己的生命力,並且一些私募基金的風險防范設計是比較安全的。所以當前私募基金只可能說是被信托分流一部分資金,但不可能就此被『招安』。因為一方面在機構上要進入信托領域的限制非常大,如《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托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3億元,這次整頓對原有信托公司的重新登記非常嚴格,私募基金不可能轉變為信托公司;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也不可能將私募基金金融資源的份額『吃』盡,因為私募基金針對的是一些短期閑置資金,而信托計劃的運行期一般較長,它們有著不同的投資者定位。另外,私募基金的資金主要運用於證券市場,而信托資金運用的范圍更廣一些,在國外是一種非常成熟的金融方式。王松奇認為,不能簡單地說這兩種金融工具誰更『厲害』,私募基金受股市的影響較大,如果股市景氣,私募基金對投資者的回報率應該是比較高的,但如果股市長期像現在這樣低迷,那麼私募基金就『全得完蛋』。王松奇指出,因為市場有需求,現在對私募基金立法、讓其公開化依然是非常必要的。
其實私募基金也並非是簡單的『地下的信托』,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撰文指出,私募基金與資金信托確實有很多相似性,二者都要從投資者手中募集或集中資金,在資金集中起來以後進行的投資活動和利益分配等也大體是相同的,但嚴格來說二者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四點:一是資金的承受主體不同。
二是法律關系不同,私募基金體現的是投資者委托基金代為投資的關系,資金信托體現的是信托投資關系,私募基金不發生受托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當投資者或委托人發生資不抵債時,其債權人可以就委托財產主張權利,而在資金信托關系中,信托財產則因發生了所有權轉移,信托人的債權人則不能直接就信托出去的財產主張權利。三是契約關系不同,私募基金通過基金契約或基金章程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對所有的投資者應一視同仁,而資金信托則通過合同來聯系當事人雙方的關系,需與每一位委托人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如委托期限、相關費用,盈虧責任等。四是業務監管部門不同,私募基金將來應根據其業務分由中國證監會或有關實業投資部門監管,資金信托業務則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因此朱少平認為,針對私募基金立法非常必要。
作為信托業內人士,李明璋也認為信托和私募基金並非完全是對抗性的,最終還是取決於委托人或投資者的選擇,而且信托對私募基金產生的影響只能是積極的。李明璋說,盡管覆蓋面很廣,信托必須找准自己的業務定位,那就是滿足『低風險、中收益』的投資需求,而不能到股市去與證券基金硬爭業務。並且,信托的衝擊到底有多大還值得分析,現在的『信托熱』很大程度上只是人們的感受,據統計,新的信托產品至今共募集了幾十億資金,估計有些還只是計劃中的,而幾十億資金相對於整個金融市場來說是微不足道的。李明璋比喻,一個籃球運動員在場上怎麼亂喊亂跳都很正常,而原來信托像個植物人,現在突然手動了一下,人們就覺得很吃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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