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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制定並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復議程序》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復議程序》規定,以下五種情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外匯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認為符合規定申請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和出口收匯核銷,外匯局沒有依法辦理的;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外匯局頒發許可證、進口付匯備案表、售匯通知單,或者申請外匯局審批、登記有關事項,外匯局沒有依法辦理的;認為外匯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認為外匯局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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