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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目前存在的因外匯墊款導致銀行不良資產的問題,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出臺了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信用證項目下外匯墊款的處理政策。
新政策主要對以信用證為結算方式的外匯墊款的償還作了重新規定,首次允許企業在經當地外匯局批准後,用人民幣向銀行購買外匯,來償還其造成的外匯墊款。這一政策適用於2001年9月30號前形成的信用證墊款,但不包括保稅區1998年9月10日後形成的墊款。
信用證結算方式,是國際通行的以銀行信用為保證的貿易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中,賣方憑借買方企業在銀行開具的信用證,向指定銀行提取合同約定的款項。在我國,由於一些企業開立虛假信用證進行騙匯或非法融資,或者由於經營困難無法進行付匯,導致銀行必須代企業對外支付外匯,形成外匯墊款,而銀行從企業收回的人民幣,又無法償還外匯墊款,因而導致銀行資產質量下降,加大了金融風險。新政策放寬了對企業償還外匯墊款的限制,加大了降低銀行外匯不良貸款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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