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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證監會發布了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第14號,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重大關聯交易等事項的審核提出了進一步要求,獨立董事的責任被進一步明確。
備忘錄要求:發行人獨立董事應對報告期內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發表意見;對報告期內發行人資產減值准備計提政策是否穩健、是否已足額計提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發表意見;發行人存在重大或有事項的,發行人獨立董事及主承銷商應分別對其是否影響發行上市條件和持續經營能力發表意見;發行人存在重大或有事項的,發行人獨立董事及主承銷商應分別對其是否影響發行上市條件和持續經營能力發表意見;發行人最近一年一期非經常性損益佔利潤總額的比重超過20%的,發行人獨立董事及主承銷商應分別對發行人獲取經常性收益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發表意見。
另外,備忘錄還就有關中介機構應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作出了規定。
業內人士指出,備忘錄要求獨立董事的意見在招股說明書相關欄目披露,是對獨立董事責任的一種細化,使得獨立董事對擬發行上市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和重大或有事項的真實性負有明確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強化了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為規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起到了推動作用。
備忘錄所稱『重大關聯交易』是指發行人與其關聯方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高於人民幣3000萬元或高於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重大或有事項』是指涉及金額或12個月內累計金額佔發行人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的10%以上的或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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