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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股民賈鐵英訴銀河證券北京安外營業部銀廣夏股票盜買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原告及其代理律師表示,將不放棄繼續提起申訴的權利。
合議庭認為,賈鐵英的上訴請求缺少相關證據:其一,無證據證明本案股票交易的委托指令是安外營業部竊取其密碼或利用自身技術服務優勢所為;其二,也不能向法庭提供因安外營業部電腦交易系統不安全或管理不善,致使他人侵入系統或破解其交易密碼進行涉案股票買賣的相應證據;其三,未能向法庭提供因安外營業部未盡及時通知之責給其造成經濟損失的相應證據。
據了解,原告賈鐵英2001年9月16日發現其股票賬戶中的愛建股份和華東醫藥於當月12日被人盜賣,並於同日被人買入17000股銀廣夏股票,故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要求開戶券商銀河證券北京安外營業部賠償有關損失,但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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