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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議轉讓可選擇面小,透明性差,國家和流通股持有者利益難保。因此,應盡快出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及流通管理辦法,讓流通股股東優先或和其他投資方一樣平等受讓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向流通股持有者轉讓是解決『一股獨大』問題的必由之路,是現代公司股權治理結構調整的迫切需要,是中國證券市場的治本之策。沒有分散的股權,就談不上有市場行為的『收購』,因此,制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及流通管理辦法應是當務之急,它比《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要重要得多
自今年6月24日停止通過國內證券市場減持國有股以來,過去暫停的國有股協議轉讓方式得到恢復,『國有股協議轉讓熱』在國企、民營企業、外商們中間迅速昇溫。
流通股股東權益不容忽視
那麼,國有股低價轉來轉去是為了什麼?為了重組。上市公司重組為了什麼?說到底是為了圈錢。於是,在將來國有股全流通之日,在重組完成之日,流通股持有者就不得不接『擊鼓傳花』的最後一棒,為重組買賬單。然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流通股持有者應可優先參與受讓非流通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該條法規確定了股東對本公司股份的優先購買權。對上市股份公司來說,公開交易的流通股只有委托交易時的『時間優先、價格優先』。但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在轉讓、出售時應該適用參照該法規定。非流通股在轉讓時,流通股股東應有優先購買權。
流通股股東受讓好處多
國有股減持、非流通股走向流通是中國證券市場今後的一個重要趨勢。正是看出了這一趨勢,國有股協議轉讓纔大大吸引了外資民資,國內一些信托投資公司甚至表示願通吃非流通國有股。與此同時,非流通股與流通股之間的價差十分誘人,這是協議轉讓活動得以昇溫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目前國有股協議轉讓缺乏公開、公正、公平的規則和市場,內幕操作、內幕交易盛行,拍賣機制、拍賣市場不健全,國家、地方政府、流通股股東利益受損,少數掌權人、內部控制人受益。
實際上,國有股按二級市場價格減持行不通,按沒有市場環境的協議轉讓方式更行不通。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如果沒有市場環境,國家、地方政府一廂情願式的產權改革是很難進行的。協議轉讓這種形式本身可選擇的面比較小,透明性差,市場的參與者有限,即使公開拍賣的轉讓活動也是如此。
減持的關鍵是價格問題。以大大低於二級市場的價格協議轉讓給國資、外資、民資,對於廣大二級市場上套牢的流通股股東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如果實施向流通股持有者優先轉讓,流通股持有者棄權時再轉讓給想受讓的其他投資者這一辦法,那麼,一可以穩定發展二級市場;二可以使高位套牢的流通股持有者攤低買入成本;三可以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促進市場並購;四是一股獨大、非流通股的流通問題有了解決的思路和機會。
轉讓必須透明
非流通股向二級市場上的流通股股東協議轉讓,人們要問:誰代表流通股股東來和出讓方協商?筆者認為,通過實行股權協議轉讓簽約公示制,共用協議成果,可以省略流通股代表協商環節,使流通股股東參與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活動成為現實。即:任何上市公司協議出讓其非流通股簽約前要公示告之流通股股東,流通股股東願意以同一價格購買的,限時優先認購交款。
公示制對協議轉讓式的資產重組帶來了許多不確定性,如果流通股股東全部受讓了上市公司出讓的股份,則欲進入上市公司者只好去二級市場收購股份;如果流通股股東只部分受讓了上市公司出讓的股份,則欲進入上市公司並想多持有股份者只好去二級市場收購足夠的股份。另外,對控股重組志在必得的投資方,有可能先在二級市場購持流通股,以此在其協議轉讓公示前再增購非流通股。這樣一來,真正的市場並購重組就會出現。
與此同時,針對非流通股流通的問題,可以規定:流通股股東認購的非流通股5年以後上市流通,其他法人受讓的非流通股8年以後上市流通。沒有協議轉讓活動的非流通股8年後可分時分批流通。
市場呼喚法律規范
最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按《現代漢語詞典》對『收購』的定義是指從各處買進,使分散的商品集中,如從農民手中收購棉花、糧食。
中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基本上是第一大股東控制,國家股及國有法人控制的股權佔40%以上,處於控股地位。第一大股東平均股權比率達43.93%,而這些第一大股東80%以上是國家機構或國有法人。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程度非常高,並且主要集中在國家和國有法人股東手上,『一股獨大』現象十分嚴重。
在這種股權結構背景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是要誰收購誰?是要分散的外資民資來『收購』一股獨大的集中的國有股嗎?那『收購』的定義就要改寫了。
現在,國有經濟正逐步從一般競爭性領域退出,集中到關系國計民生的壟斷性領域和公益性領域,通過產業結構、規模結構和產權結構的調整逐步解決政府『一股獨大』的問題。但是,大股權如果只是在政府的『拉郎配』下從左手轉到右手,那豈不是換湯不換藥?
非流通股向流通股持有者轉讓是解決『一股獨大』問題的必由之路,是現代公司股權治理結構調整的迫切需要,是中國證券市場的治本之策。沒有分散的股權,就談不上有市場行為的『收購』,制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及流通管理辦法應是當務之急,它比《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要重要得多。中國證券市場只有先有了分散的《辦法》,收購的《辦法》纔有其現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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