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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經濟學家在日前舉行中國發展高層論壇年會上指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其公司治理上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在同期舉行的北京大學金融法春季論壇上,中國經濟法專家也提出,要解決公司治理結構和資本分配問題,對《公司法》的修改勢在必行。
業內人士指出,《公司法》的修改,不僅關系到促進和規范公司的治理結構,也關系到中國市場經濟和所有制關系的發展方向。據透露,新的《公司法》有望在明年人大會上頒布。那麼,已經提上立法機關議事日程的《公司法》究竟要在哪些方面進行修改呢?
對此,記者日前采訪了參與《公司法》修改的經濟法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商法經濟法室副主任劉俊海。劉俊海說,由於中國公司起步較晚,《公司法》理論研究比較薄弱,加上起草得比較倉促,致使《公司法》存在不少缺陷,尤其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融合借鑒國外最先進的立法通例、判例和學說,來完善中國的《公司法》更加具有迫切的現實意義。
劉教授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通過的《公司法》還帶有計劃經濟的烙印,雖然在一定時期內對國有企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但顯然已經不適應現代經濟的發展要求。
談到《公司法》修改的必要性,他說,首先是為了吸引外資,因為『資本無國界』,在世界范圍內廣泛流動的資本,總是傾向於流向那些法律環境比較好、投資預期比較穩定以及投資者的權利較有保障的國家和地區,如果中國的《公司法》不作出相應調整,國際資本就有可能流向其它國家,從而使中國錯過難得的商業機會。
其次,從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范國有公司改制、保護國家股東權的角度,《公司法》的修改也是很有必要的。
第三,為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增強企業競爭力,要進一步簡化公司設立和運營中不必要的政府審批程序和公司內部的運作程序,以降低公司設立和運營成本,增強企業在投、融資方面和開展市場交易的積極性。用這位青年法學家的話說就是,公司有了競爭力,整個民族經濟競爭力的增強就有了基礎。
第四,為了保護公司安全和公司債權人,進一步完善公司的資本制度,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強化債權人對公司的監督。《公司法》要在保護交易安全、建立信用體系等方面作出努力。
劉教授表示,《公司法》的修改將堅持下列原則:既要強調股東的權利,也要強化股東的足額出資義務;既要強調公司的贏利性,又要強調公司的社會責任;既要強化公司董事的忠實義務,也要注重保護他們的創業精神;既要尊重投資者的經營自由,也要保護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
據悉,《公司法》的修改之處將達四百多處。對此,劉教授充滿信心:修改後的《公司法》將成為全球發展中國家最完善的《公司法》之一。
劉俊海還表示,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在加強立法的同時,還要進一步改善執法和司法,鏟除司法腐敗和地方保護主義,為中國國企改革和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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