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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貿委經濟法規司副司長陳麗潔日前在京表示,修改《公司法》已是勢在必行,在修改過程中要注意加入健全完善公司重組制度、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督、盡快研究建立我國的股票期權制度等內容。
她指出,市場主體法必須適應形勢的變化及時修改。許多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為規范本國企業(公司)行為,提高企業競爭力,都根據本國經濟形勢的變化,及時調整、修改公司法,以促進本國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目前,我國《公司法》的一些不足之處已顯現出來,亟須適應形勢對其進行修改和調整。她認為修改和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
———健全完善公司重組制度。我國『十五』計劃綱要中要求優化企業組織結構,『通過上市、兼並、聯合、重組等形式,形成一批擁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識產權、主業突出、核心能力強的大公司和企業集團』,而我國現行《公司法》關於這方面的規定還不完善,急需盡快補充。
———加強對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監督。我國存在公司內部人控制及『黑箱』操作現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實時有發生。在《公司法》修改中,應增加有關獨立董事、獨立監事和加大對公司的監督、提高信息公開透明度等方面的內容。
———盡快研究建立我國的股票期權制度。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關於允許公司回購股份用於出售給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或對這些人員給予股票期權的規定,對於企業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利於企業的長期發展。為提高我國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培育企業的持久競爭力,我國也應盡快研究、適時建立規范有效的股票期權制度。
———提高公司決策系統的效率。我國《公司法》修改中,也應以提高公司決策效率、確保公司治理有效靈活為宗旨,合理調整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經理層的職權,科學簡化決策程序。
此外,對企業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有關電子通知、電子簽名、電子表決等的法律效力問題應盡快加緊研究,並制定出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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