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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上海市公安局制定的《上海市機動車車體廣告設置和發布管理規定》日前出臺,並從4月1日起正式施行。去年制定的有關車體廣告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據悉,本規定所指的機動車車體廣告是指在懸掛上海市車牌機動車的整車車身上噴涂、繪制與張貼的經營性、自設性或公益性廣告。
上海機動車車體廣告因其獨特的傳播方式而成為時尚的『眼球經濟』中的一道風景,但長期以來亂設置、亂發布及亂涂鴉的現象成為一個突出問題,為規范上海車體廣告,加強對戶外流動性廣告的管理,確保道路交通安全,上海市工商局制定了新的管理規定,新規定增加了如下新內容:
設置車體廣告的旅行車座位必須是9座以上;
社會自有車輛張貼車體廣告的位置只限於車身兩側,對於標注公司名稱、地址、電話的文字與數字的高度限制不超過20厘米;
車體廣告除標注《戶外廣告登記證》證號,還必須標注廣告發布單位名稱和廣告登記有效期;
出租車只允許在後車窗高度不超過15厘米的范圍內張貼廣告,廣告材料必須為單向透視材料;
公交車只允許在車身兩側和車尾(含後窗玻璃)設置廣告。
其它車輛只允許在除車窗玻璃以外的車身兩側設置廣告,但必須保留車身(不含玻璃)面積至少3/5不被廣告覆蓋。對於違反規定的行為,工商部門將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對違反規定的機動車所屬單位或個人處以每輛車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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