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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受非禮的郭某表示,她准備把馬克送上法庭,並索賠一元錢。她說,這是向所有人表明,我狀告馬克不是為了錢,而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尊嚴,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讓馬克為他的不法行為受到應有的懲罰。郭某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益的勇氣令人欽佩,但她的態度又難免讓人擔心:僅僅象征性地索賠一元錢,合美元還不到15美分,能有效地起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懲罰侵權者不法行為的作用嗎?
象征性地索賠一元錢,不是郭某的首創,這幾年『記者狀告公廁亂收費,索賠3角』、『律師狀告餐館收取包間費,索賠一元』、『教授狀告某商場格式合同,如勝訴,索賠所得將全部捐贈希望工程』之類的官司時有所聞。和郭某一樣,這些官司的原告大多首先要聲明,打官司絕不是為了錢,因此絕不會獅子口大開,動輒索賠幾十萬上百萬,而是為了替自己討一個說法,或者是為公眾討回公道。雖然不是為了錢,但又不能一分錢不要,那樣豈不是太便宜對方,那麼乾脆就索賠一元錢,既讓對方至少在名義上賠了錢,自己又保持了『不是為了錢』的清譽,可謂兩全其美。可是他們忽略了一個重要方面:法律不是道德審判臺,更不是象征性的擺設,如果只是為了向社會證明侵害者犯了錯誤,那麼根本無需到法院打官司,因為『公道自在人心』;如果打官司的結果是讓法庭判決敗訴的侵權者向被侵害者賠禮道歉(且不能保證誠意),外加賠償區區一元錢,則很可能在事實上大大削弱法律對不法行為的懲戒功能,甚至會影響法律應有的威嚴,形成對不法行為的變相縱容。比如,從馬克被迫向郭某道歉時那副滿不在乎的模樣,我們不難想象,如果他在法庭上被判決向郭某賠償一元錢,他將被『鼓舞』得何等驕橫與囂張。
公民受到不法侵害,侵害者理所應當承擔包括賠償經濟損失在內的法律責任,受侵害者索賠有理,受之無愧,大可不必忌諱『為了錢』。象征性地索賠一元錢,與實質性地索賠一萬元錢,效果肯定大不一樣。『象征性索賠官司』打多了,對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到底有多大推動作用,值得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