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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貿組織後,我國服務貿易領域依然存在壟斷和濫用壟斷的行為,同時,競爭政策的透明度不高,金融、電信行業競爭力較弱,國內市場受到外國企業反競爭行為衝擊損害的可能很大,農工民主黨中央向政協提交的提案建議盡快按WTO多邊規則建立我國服務貿易競爭規則
服務貿易領域可能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後與農業一樣在國際競爭中顯得極為脆弱的領域。就我國服務貿易現有競爭政策而言,不僅不完善,而且還有好多與國際規則相衝突的內容,因而不僅存在著許多不能與國際接軌的現象,而且國內市場也有受到國外企業反競爭行為衝擊的可能。
『在美國這樣一個有嚴格競爭法的國家,國際卡特爾每年都給其帶來巨大損害,我國更是不能掉以輕心。同時,2000年8家國內彩電企業聯合限價被作為正面事件加以報道的情形,在加入世貿組織以後,再也不能出現了。』
在今年『兩會』期間,政協一份提案認為,加入世貿組織後,國家應該盡快按照國際規則建立我國的服務貿易競爭體系,在與國際接軌的同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這份提案是由農工民主黨中央提交的。該提案認為:我國服務貿易現有競爭政策既有與GATS中有關規則相符的一面,也有與之衝突的一面。相符的一面主要表現在:集中體現我國服務貿易領域競爭政策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完全遵循了GATS所要求的最惠國待遇原則。相衝突的一面主要體現在:(1)我國對煙草、化工等分銷服務領域仍然實行壟斷專營政策,而我國目前尚無強制壟斷者或專營者從事服務貿易行為時只從商業角度考慮的競爭政策;(2)我國服務貿易領域競爭政策的統一實施、合理行政和當事人的聽證權沒有達到GATS透明度規則要求的水平;(3)我國在會計等專業服務領域的競爭政策與GATS第7條等規定的要求有差距;(4)我國在金融和基礎電信領域尚未實施符合GATS規定的競爭政策;(5)我國在服務貿易領域尚未與任何國家建立競爭政策方面合作的機制。
該提案認為,絕大多數的WTO成員認為,競爭政策的基礎是通過約束各種反競爭的企業行為以保護和促進部分性的市場結構與行為,從而使市場機制功能最大化;競爭政策的核心目的則是在競爭者之間提供平等的競爭機會和競爭條件,改善資源分配,促進經濟效率和提高消費者福利。針對上述與GATS規定不符的競爭政策,我國應抓緊時間在過渡期內予以調整和完善。
第一,要制定和實施有關的競爭政策,約束我國多行業中存在的壟斷和濫用壟斷的行為。
第二,按GATS要求增強我國競爭政策的透明度。
第三,在會計、法律等專業服務領域,就服務提供者授權、許可或證明的標准,按GATS第7條制定和實施承認在其他國家獲得的教育、經驗、合格要求、許可或證明的規則。
第四,在金融和電信領域引入與GATS相符的競爭政策。
第五,加強競爭政策的雙邊或區域性合作。
提案認為當前應該注意防止兩種傾向:(1)加入WTO以後,我國對特別承諾的服務部門只要實行貿易自由化政策,一切都會很順利,並且不會引起WTO爭端;(2)利用WTO給我國的過渡期加緊通過政府的政策扶持使服務業現代化,然後再實施GATS所要求或鼓勵的競爭政策。提案認為前者不僅和GATS的一些規則不符,而且忽略了服務市場失靈的可能性,後者則低估對目標行業政府支持或管理失靈可能性,如果到過渡期結束時既未實現現代化目標,又不能按時履行GATS的義務。屆時,我國相關服務貿易領域產生危機的可能性性就較大。
提案建議,當前應該加緊深入研究GATS中與競爭政策有關的規則及其發展趨向,在過渡期進行私有化、放松管制等經濟改革的同時,結合我國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進程逐步采用與GATS要求一致的競爭政策,在與國際全面接軌的同時,保護我國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王子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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