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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拉圭回合談判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
(1)從一參加方境內向任何其他參加方境內提供服務;
(2)一參加方境內向任何其他參加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3)一參加方在其他任何參加方境內通過提供服務的實體的介入而提供服務;
(4)一參加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參加方境內提供服務。
服務貿易的內容十分廣泛。根據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關於服務貿易談判時總協定秘書處開列的提交各締約方參考的服務貿易項目清單上所列,服務貿易涉及150多個項目。另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四條標准歸類劃分,大致有以下20多個領域:
(1)國際運輸,包括衛星發射服務;(2)跨國銀行和國際性融資投資機構的服務及其他金融服務;(3)國際保險與再保險;(4)國際信息處理和傳遞;(5)國際諮詢服務;(6)海外工程承包和勞務輸出入;(7)國際電訊服務;(8)跨國廣告和設計;(9)國際租賃;(10)售後維修、保養和技術指導等服務;(11)國際視聽服務;(12)國際間會計師、律師的法律服務;(13)文教衛生的國際交往服務;(14)國際旅游;(15)跨國商業批發和零售服務;(16)專門技術和技能的跨國培訓;(17)長期和臨時性國際展覽與國際會議會務服務;(18)國際倉儲和包裝服務;(19)跨國房地產建築銷售和物業管理服務;(20)其他官方或民間提供的服務,如新聞、廣播、影視等。
中國政府代表自始至終參加了包括服務貿易在內的烏拉圭回合各項談判,並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上簽字承諾自己的義務。根據總協定的各項原則和國際慣例,在《外貿法》中增加了與WTO基本原則相一致的原則條款。《外貿法》第四章整章篇幅都是服務貿易,此外還在第二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等條款都有涉及服務貿易的原則和規范。(具體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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