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主持下的烏拉圭回合談判,1994年4月簽訂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服務貿易作了如下定義:服務貿易指:
(1)從一成員的國境向另一成員的國境提供服務;
(2)從一成員的國境向另一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3)通過一成員的(服務提供實體)法人在另一成員的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提供服務。
(4)由一成員的自然人在另一成員境內提供服務;
這個定義已成為『國際服務貿易』的權威性定義,被各國普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