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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商界30多家企業於2月8日聯名簽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倡議書》,反對禁止價格欺詐等不正當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福建電信公司、福建移動公司、新華都集團、福建東百公司等30多家企業在倡議中表示,將遵循國家有關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有關規定,完善內部管理,自律價格行為,遵守商業道德,自覺接受監督,為社會提供質價相符的商品和服務,讓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
據了解,國家計委於今年1月1日起實施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其中規定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如實填寫標價簽,不得填寫不實內容誘騙購買者,不得使用兩種標價方式並高價結算;銷售處理商品必須標明處理品及其價格;經營者通過各種手段做有價格內容的標價宣傳,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不得使用欺騙性和誤導性的文字、圖片、計量單位標價;不得表示無依據或無從比較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等;不得謊稱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
另外,經營者應按規定使用降價標價簽,如實填寫降價原因、降價時間、原價和現價;降價標示的降價幅度不得與實際不符;不得虛構原價或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等;經營中應質價相符,不得摻雜摻假、短缺數量;采取價外饋贈方式的,不得虛假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不得饋贈假劣商品;對帶有價格附加條件的,應明確標示;對價格承諾應認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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