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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傳統佳節春節的日漸臨近,一年中最大的購物高潮即將來臨。為爭奪消費者的錢袋,眾商家又開始絞盡腦汁,各出奇招。名目繁多的各類促銷打折手段,理所當然地又將成為商家們的主打項目。由國家計委頒布、並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無疑又多給了消費者一項保護自己的權利。然而盡管如此,一些商家仍在違規操作,含義模糊的各種贈券還在發著、明擺著讓顧客多花錢的圈套廣告還掛著、沒頭沒腦語焉不詳的打折信息還在四處張貼著。對於消費者,價格陷阱仍是防不勝防;對於商家,價格游戲仍是樂此不疲。有關價格問題,依舊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
消費者:給我一雙慧眼吧
在眾多的價格陷阱中,『打折』銷售是不法商家慣用的伎倆。其實,打折本身對消費者來說,無疑是件好事,消費者總是希望用最少的錢買最好的商品。折扣越多,給予消費者的實惠越多;參與的商家越多,消費者選擇商品的餘地越大。但是我們同時也不能忽視,商家的根本目的是獲取利潤,打折並非是免費的午餐。某大城市物價部門在最近的一次物價大檢查中發現,打折商品中最突出的問題是所標原價嚴重不實。某商場銷售的貂毛中褸,標價是:原價980元,現價298元。經查,該衣服原價是398元。另一商場銷售的某種全棉寬幅空調被,標價是:原價400元,現價160元。經查,原價就是160元。中國消費者協會消費指導部陳先生告訴記者,類似明降暗昇的價格欺詐還有購物返券、假贈送、假抽獎、假甩賣等。商家慣於用『買一贈一』、『買一送幾』的美麗謊言,明為贈送實為搭售;有的是買商品贈購物券,當消費者興衝衝拿著贈券去購物時,卻被告知『此購物券只限於購買某商品時纔可使用』。還有商家在用虛假降價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在廣告牌上大大地寫上2折,緊跟著一個小得不得了的『起』字。很多商場在出售打折商品時,都會標出『售出商品,概不退換』,明顯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更有甚者,在價格打折的同時商品質量也在打折。有的商家還設立所謂『最終解釋權』作為規避責任的擋箭牌。當發生消費糾紛時,因商家聲稱擁有最終解釋權,而使消費者正當權益受損。
商家:騙你千遍不厭倦
價格游戲是最好的『蒙汗藥』,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商場經理如是說。就拿消費者非常熟悉的購物返券來說,該方式是近一兩年新興的促銷方法,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買XX元送XX元A券,A券可以直接代替現金在本商場內使用;另一種是買XX元送XX元B券,B券必須付出與代幣券券面金額等值的現金纔能使用。如買100元送20元B券,必須再貼20元以上的現金購買40元以上的商品。這是人為設置附加條件,誤導消費者進行循環滾動式購買;有些商品還不列在活動之內。所返的代金券還給消費者一種錯覺,好像買100元送40元,就是打6折,但事實並非如此。例如:消費者剛好買了100元的商品,獲得60元B券,還得再出60元現金購買一件120元的商品,實際他花了160元買了總額為220元的商品,所打的折扣為7.27折。假如再循環購買,即使購物N次,折扣也不會超過6折。
在價格打折的同時在商品質量上大打折扣是目前價格陷阱中最隱蔽的手段。商家俗稱其為『小馬拉大車』,以犧牲產品質量和信譽來換取低價多銷。如目前家裝市場上有些櫥櫃打8折出售,但商家卻在原材料上下功夫,其原材料與普通櫥櫃相差50%之多。真材實料的櫥櫃一般可以使用10年,而價低質劣的,最多只能使用兩年。總之,無論商家以何種手段降價促銷,賠本的買賣是決不會做的。其實商家所設的種種價格陷阱均是以犧牲自己商譽為代價的短期行為,最終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從長遠的眼光看,損人最終並不利己。國家計委經濟政策協調司有關人士坦言:『講誠信的企業纔是最具競爭力的企業』。據悉,不久前,北京同仁堂、全聚德、菜百、西單商場、百貨大樓、翠微大廈、金象大藥房、大中電器公司等京城14家商業企業聯合發出倡議:不搞價格欺詐,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舉辦營銷活動,為消費者創造放心購物的環境。
政府:踏平坎坷成大道
國家計委經濟政策協調司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國家計委發布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是自《價格法》實施以來,國家計委發布的第三部規范市場價格行為的規章。這部規章的出臺符合當前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對於建立市場信用體系,創造公平良好的競爭環境,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這位負責人認為,價格欺詐行為與壟斷、歧視、過度競爭、競爭不足等因素一樣,對經營者的行為會產生消極、負面影響,不利於促進市場競爭和形成有效率的市場經濟秩序。國家必須對這種行為和現象予以限制或禁止。價格欺詐行為是多年來亟待解決的一個難點和焦點問題,它對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正常運行具有較大的危害性。一是它損害消費者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增加了消費者的消費成本和經營者的交易成本。二是它破壞正常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公正、公平、公開、有序的市場競爭原則,造成經濟生活的紊亂。價格欺詐行為得不到制止,就會給經營者一個錯誤信號,即價格欺詐可以獲得超出正常利潤的超額利潤,並可能引起不應有的社會『效仿』。三是它扭曲了價格信號,影響價格機制作用的發揮。價格欺詐不管其方式、手段如何,歸根結底是其價格要比正常的價格高出許多。按照這樣的價格信號,必然會誤導資源配置,妨礙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價格法》將價格欺詐行為作為重點規范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國家計委有關人士還指出,《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的頒布為禁止價格欺詐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真正消除價格欺詐行為對經濟生活的負面影響,還需要全社會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價格欺詐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廣大經營者也要依法規范自身經營行為,樹立誠實信用的經營理念;廣大消費者對市場出現的各種價格欺詐行為,應積極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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