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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經貿委會同海關總署日前制訂並公布了《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執行。
根據這一辦法,國家經貿委負責全國的化肥關稅配額管理工作,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在其經營范圍內均可向所在地區的授權機構申請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國家經貿委將於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關稅配額數量,申請單位應當在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國家經貿委提出化肥關稅配額的申請,國家經貿委根據各地區生產和市場需求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化肥關稅配額分配到進口用戶。
此外,有關部門還公布了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稅目和稅率表、國家經貿委授權的關稅配額管理機構、《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式樣,以及『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專用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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