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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副主任潘岳15日在『2001年中國市場論壇』會上發表演講時指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僅要看清理減少了多少審批事項,更要看是否通過改革實現了制度創新。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是制度創新是根本,不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就沒有達到目標,政府職能也難真正實現徹底的轉變。
潘岳指出,行政審批制度的創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取消的審批事項,要建立後續監管制度。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取消的審批事項,要認真研究新的管理方法,積極運用監管、檢查、備案等管理手段,加強後續監管。
二是對保留的審批事項,要建立結構合理、管理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管理制度。第一項審批事項要明確審批的內容、條件、程序和時限,能公開的一律要公開,增加審批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減少審批人的自由裁量權。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審批責任追究制。
三是要對需要調整的審批事項,要制定嚴格的審批程序,形成制度規范。無論是增設新的審批項目,還是取消舊的審批事項,都必須制定嚴格的審批程序,依法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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