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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斯特裡赫特條約》亦稱《歐洲聯盟條約調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屆歐共體首腦會議在荷蘭馬斯特裡赫特舉行。經過兩天激烈辯論,終於通過並草簽了《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和《政治聯盟條約》,即《馬斯特裡赫特條約》。1992年2月7日歐共體12國外長和財政部長正式簽訂了該條約, 按計劃1992年底前完成批准程序, 於1993年1月1日起生效,這一條約是對《羅馬條約》的修訂,它為歐共體建立政治聯盟和經濟與貨幣聯盟確立了目標與步驟,最遲於1999年1月18在歐共體內發行統一貨幣, 實行共同的對外與防務政策,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該條約的簽署標志著歐共體一體化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的目標是:要在密切協調成員國經濟政策和實現歐洲內部統一市場的基礎上,形成共同的經濟政策,具體內容是:統一貨幣,制定統一的貨幣兌換率,建立一個制走和執行歐共體政策的歐洲中央銀行體系,《政治聯盟條約》是一重大飛躍。 1990年4月由法國總統密特朗,德國總理科爾共同提出。目標是:實行共同的外交、防務。大會政策,進一步擴大歐共體超國家機構的權力,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使其由原來的諮詢和監督機構變成部分的權力機構。下面介紹一下《馬斯特裡赫特條約》的要點。
(一)貨幣聯盟第一階段:期限為1990年7月1日至1993年
要求實現資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實現統一市場,並使經濟政策完美地協調起來。第二階段:從1994年1 月21 日開始, 主要是建立歐洲中央銀行的雛形——歐洲貨幣機構。該機構主席由各成員國中央銀行總裁以外的人士但任。第三階段:最早於1997年1月開始,最晚於1999年1月1日生效。將逐步建立『真正的』統一貨幣和獨立的歐洲中央銀行,該銀行由歐洲理事會和成員國中央銀行總裁理事會任命的管理委員會領導,英國和丹麥獲得不進入第三階段的權利。
(二)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這一政策將取代『歐洲政治合作』。在歐共體最重要的領域內采取的『共同行動』仍需一致通過,但也采用特定多數投票(實施共同行動)的原則。歐洲聯盟的武裝機構——西歐聯盟『將執行歐洲聯盟在防務方面作出的議定』。條約最終規定制定共同防務政策。
(三)歐洲公民身分
歐洲公民身分的主要內容是,聯盟僑民無論居住在歐共體的哪個成員國,在歐洲選舉和市政選舉中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承認任何公民有在歐洲議會請願的權利。
(四)補充性
采取補充性是為了解決歐共體與其成員國分權的微妙問題。歐共體僅在專屬自己的領域內,『在成員國無法令人滿意地實現考慮采取的行動的目標時』進行乾預。
(五)歐洲議會
在制度方面,歐洲議會通過投票任命歐共體執委會,任命接受公民訴狀的調停者,並可能成立調查委員會。在立法方面,擴大合作程序。在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發生分歧時,通過調解程序共同決策。
(六)執委員
歐共體執委會職能不變,但是由於任命方式改變,它的合法地位增強 。
(七)司法與內政
需要一致通過的政府問合作今後將涉及與『共同利益』有關的問題(避難:移民,簽證、警察)。
(八)協調基金
設立該基金是為了在環境和基礎設施方面援助最貧困的地區。
(九)新領域:
歐共體在恪守補充性原則的同時,可以在一些新領域(教育、公共衛生:職業培訓等)進行乾預:歐洲理事會可以建議成員國通過一些公約。
(十)社會政策
由於英國反對,條約附件中有兩項特別議案涉及此事,簽字國保證推動社會歐洲發展,促進就業,1992年以來,丹麥對《馬約》否決;法國以微弱多數勉強通過,英國推遲全民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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