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全國人大財經委經濟法室主任、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副組長朱少平日前撰文指出,我國應大力發展公司型基金,以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和投資業的發展。正在制訂的投資基金法,將為公司型基金的建立提供法律支持。
他認為,目前在我國資本市場上,一方面大量的機構和個人手持資本,希望找到好的投資對象或投資工具,以使自己的財產快速保值增值;另一方面,體制改革使產業和科技投資領域都需要大量民間資本的進入。就我國法律框架而言,投資者從事經濟與科技投資的經營方式主要有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此外還有合作社(目前我國尚沒有這方面的立法)等。但這類投資形式一是經營資本額受限制,二則專業化程度較低,三是投資成本較高,即使契約型基金也難以避免內部人控制等弊病,為此迫切需要發展公司型基金這種投資組織形式。
公司型基金在提供籌資功能的同時,還能通過基金的投資機制尋求最佳投資對象。一方面,基金管理人是專門負責某一方面投資的專家,能夠比較方便地找到最好的投資對象;另一方面,基金對管理人和操作人員實行靈活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能激發他們尋找最好的投資項目。此外,公司型基金運作中的重要事項要由基金董事會來決定,能夠更有效地保證基金的利益。
公司型基金不同於開放式或契約型基金,由於它直接違反《公司法》的有關原則,要推出這一基金品種,必須先出臺相應的法律。正在擬訂的投資基金法草案從基金資金募集方式的角度對公募與私募基金、公司型與契約型基金分別進行規范,為公司型基金的面市提供依據,並直接回避相應的法律矛盾,同時也為將來的行政法規和有關監管辦法的規定預留了空間。(記者思遠)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