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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分行因拒絕為丟失儲蓄卡的客戶辦理掛失手續,而被客戶告上法庭,宣武區法院12月4日宣判,建行北京分行依據的規定是沒有公開的內部規定,因此建行不能以此推脫責任,故判定賠償原告損失17000元。建行有關人士昨天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建行對儲戶的要求,完全是為確保儲戶存款安全,建行表示不服法院判決,將在接到法院書面判決書15天內,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據悉,2000年11月25日,程梅在街上駕車等紅燈時,被人突然拉開車門,將裝有建行儲蓄卡和身份證的書包搶走。程梅撥打110報警後,立即托朋友到建行安惠分理處辦理掛失,但工作人員以掛失人不知卡號、身份證號為由拒絕掛失。結果失主的卡在丟失後短時間內,被人從自動取款機上取走5000元,在商場消費12000元。
程梅因此將建行北京分行告到宣武區法院,法庭在經過兩個小時的法庭調查後當場宣判:『建行的有關規定是銀行的內部文件,在顧客辦卡時,銀行並沒有告知,所以不能以此推卸責任,故判定建行賠償原告17000元。』
對於該判決,建行有關負責人分析說,造成客戶損失原因是,儲蓄卡和密碼同時丟失;而在掛失時,不知道卡號和身份證號。『你可以想想當時的情景,一個陌生人突然對銀行工作人員說,我要給程梅掛失儲蓄卡,工作人員往電腦裡輸入「程梅」,估計全北京至少有幾百個,請其告知身份證號是非常基本的一個步驟,可是其不知道。試想,這種情況下,銀行如何判明卡主身份及掛失的事實呢?』
同時,對法院判定的理由,該負責人解釋說,在客戶申請儲蓄卡時,就應先讀《電子貨幣卡的章程》,在同意基礎上簽字領卡,銀行卡密碼信封上也明確寫著:『請妥善保管好您的密碼。』更何況,該章程不是內部文件,是依據1992年國務院107號令,該政策第5章第31條規定:『儲戶遺失存單、存折或者預留印簽的印章,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賬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的形式申請掛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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