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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經貿委日前作出新規定:今後礦山與采掘施工企業,在核發安全條件許可(資格)證時,其負責人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否則不得開工生產。
根據浙江省經貿委日前出臺的《浙江省礦山與采掘施工企業負責人安全資格考核管理辦法》,這個省開始實行國際通行的礦山與采掘企業負責人安全資格管理。據介紹,以往對這類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要求,是根據企業的不同經濟成分而提出的,新出臺的《辦法》將此改為按企業不同生產規模,提出負責人相應安全資格要求,實現了礦山與采掘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同國際慣例的接軌。
《辦法》規定, 礦山企業礦長安全資格分A、B、C、D四級;采掘施工企業經理安全資格分A、B二級。礦山企業負責人必須按要求取得相應安全資格,具體要求是:原礦開采規模在100萬噸以上的露天礦山(地下礦山10萬噸以上)的企業負責人,必須取得A級以上安全資格證;50-100萬噸(地下礦山5-10萬噸)的,必須取得B級以上;20-50萬噸(地下礦山1-5萬噸)的,必須取得C級以上;20萬噸(地下礦山1萬噸)以下的,必須取得D級安全資格證;國有、外資、中外合資礦山以及從事液態或氣態礦產開采企業的負責人必須取得B級以上的安全資格證。對采掘施工企業,取得一、二級《浙江省采掘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資格》企業的經理必須取得A級以上安全資格證;三、四級安全資質采掘施工企業的經理和各級企業的項目經理,必須取得B級以上安全資格證。
浙江省還對礦山企業礦長和采掘施工企業經理申報不同的安全資格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從專業知識、技術職稱、相應法律法規知識、工作經驗、身體狀態等作出明確要求。經培訓考核取得的資格證書,有效期3年。未取得相應級別安全資格證的,不得給所屬企業核發礦山安全條件許可證和采掘施工企業安全資格證,企業不得開工生產。否則,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按規定追究有關任命單位或發包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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