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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50%。但從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諸多重組方案看,超過《公司法》對外投資比例限制的情況還是時常出現。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如今已有所放松呢?
日前,某公司受讓一家上市公司2200萬法人股(佔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21.06%),轉讓價8866萬元。但這家公司截至2001年9月30日的淨資產為人民幣9527萬元,也就是說,該公司此次對外投資已超過其淨資產的50%。但律師事務所在對此次轉讓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認為,該公司收購股份完成後,由於可以控制上市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的成員,因此已取得了實質控制權。據此,根據模擬出的A公司合並會計報表顯示:A公司的累計長期投資為1396萬元,僅佔其淨資產的14.41%。
律師事務所在公告中進一步指出:在解釋《公司法》第12條時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條中所述的『累計投資額』僅指個別會計報表中的長期股權投資;另一種意見認為,該條中所述的『累計投資額』系指合並會計報表中的長期股權投資。我們認為在該兩種解釋均存在合理性的情況下,在明確的可適用的有權解釋頒布之前,法律解釋應從鼓勵正當交易的角度出發。因此,我們認為按照上述第二種意見解釋公司法第12條中的『累計投資額』是適當的。
無獨有偶,不久前,ST康達(000662)斥資1.1億元收購廣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75%股權,但2001年中報顯示,ST康達淨資產為2947萬元;PT凱地(000411)擬利用資產置換,以1.8億元的價格收購浙江英特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特藥業)99%的股權,而該公司2001年中報的淨資產為1967萬元。如果僅從上述數據來看,這兩家公司的對外投資都超過了淨資產50%的限制。
從目前情況看,一些公司特別是那些ST、PT類上市公司打《公司法》『擦邊球』也實屬『被逼無奈』。時至年底,利用資產重組迅速『改頭換面』迫在眉睫。但想扭虧,必須注入優質資產,采取非股權注入的方法又有許多限制。一方面,只從其它公司剝離一部分經營性資產注入上市公司,有違『三分開』的規定;另一方面,如果把全部經營性資產注入上市公司,又要取得注入公司債權人的同意。以PT凱地擬收購的英特藥業為例,英特藥業至2001年6月30日資產總計3.89億元,負債達2.93億元。如果將英特藥業的全部資產置入上市公司,就要得到該公司所有債權人的同意方可,但這一點殊為不一。試想,如果讓每一個債權人都同意把公司優質資產換出去,同時換進來是上市公司的不良資產,其操作難度可想而知。也正因為如此,這些ST、PT類上市公司只能利用受讓股權方式,進而將該公司與上市公司合並報表,打《公司法》的『擦邊球』,達到年底前扭虧的目的。
對於《公司法》的這種另類解讀,有關法律人士指出,由於缺乏相關司法解釋,至使『累計投資額』存在理解上的不同。有關部門在具體執行時的標准也不盡相同。從《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對出資方式的要求看,並沒有認可以股權出資的形式;在證監會頒布的《擬發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組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稿)》中也提到:未經特別批准,擬發行上市公司不應是主要以股權或債權出資組建的投資公司或控股公司。這也從側面表明了有關部門對於上市公司經營中心移至子公司的態度。但與此同時,如果嚴格執行《公司法》有關規定,又不利於公司的資本運作和風險投資。因此,在討論修訂《公司法》之時,不少法律專家、企業界人士也提出,希望修改《公司法》第12條,作到消除歧義,明確要求,鼓勵正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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