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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上海市有關方面出臺《上海市律師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和《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標准(暫定)》,並將於12月1日正式實施。
《辦法》和《標准》,突破了1990年2月司法部、財政部和國家物價局頒發的《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律師業務收費標准》,把計時收費政府指導價格定為『最高不超過3000元/小時』,而現行標准為『每小時2—15元』。
推進律師行業發展的重要一步
『這是市場化改革的必然結果,對於促進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談及新近出臺的《辦法》和《標准》,上海邦信陽律師事務所主任吳煒說,『因為1990年制定的收費標准,隨著經濟的發展其實早已經名存實亡,繼續沿用這個標准,只能對消費群體產生誤導,使律師行業裹足不前。』
我國自1980年恢復律師制度。據介紹,上世紀90年代初實施的現行律師收費制度,已嚴重脫離當前社會政治經濟發展實際。首先,律師的業務收費被界定為行政事業性收費並按國家機關、行政事業性收費來管理,而當前合作制、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已不再屬於國家事業單位。
其次,現行律師收費標准是1990年根據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與物價水平制定的。而目前上海勞務市場的普通鍾點工,每小時最低價格也要5元,按每小時2元—15元標准約束律師收費,顯然不合理。為了規范各行其是的收費行為,今年7月1日,深圳市在國內率先實施《深圳市律師業務收費指導價格》,明確了『保底不封頂』的計時收費標准———『每小時收費不得少於500元』。
因此,上海市出臺新的律師業務收費制度,就是為爭議不休的律師服務『明碼標價』。上海司法局負責人解釋說,《上海市律師服務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律師在簽訂收費協議時,應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律師收費標准』,實際上規定律師收費時必須履行『告知義務』,即在事前要主動、完全地講明收費標准,服務過程中如有變動也要主動及時向當事人披露;事後結算費用時,應當出具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統一發票和《律師承辦案件費用清單》。這些制度的實施,將大大提高律師收費公開、透明和規范化。
是否有『計劃經濟思維的影子』
11月22日上午,上海市司法局召開新聞發布會,有關負責人在會上強調:『這項政策出臺,從長遠看並不是收錢多少的問題,而是一個如何保護當事人權益,進一步規范律師行業、提高律師服務質量的問題』。
但一些業內人士並不領情。他們認為,作為中介服務,價格應由供求關系決定,而在政府已從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中退出、目前各方面都在為適應WTO的游戲規則而努力的情況下,上海新出臺的《辦法》和《標准》,『隱約可見計劃經濟思維的影子』。
『如果客戶願意支付每小時6000元的報酬,律師能不能接受客戶的委托?而且,如果律師以6000元/小時的價格受理該客戶的委托,結案後客戶卻以敗訴或者其它原因對事前的價格約定反悔,這是否意味著律師事務所不但竹籃打水一場空,而且要受「違規」處罰?』有人反問。
據介紹,在司法制度發育較早的歐美國家,律師業經過數百年的發展,收費已形成了『行規』。『但是,這種價格是經市場長期實踐形成的。據我所知,這些國家並沒有政府標准一說。我國加入WTO後,國外一些律師服務機構必然要進入國內市場,每小時不高於3000元的政府指導價格是否適用於它們?事實上,在美國,一些公眾關注的棘手案件,每小時1000美元的收費也不罕見。』一位在美國從業五六年、持有美國律師執照的上海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說。
『松綁』比『明碼標價』更重要
根據WTO規則中的《服務貿易總協定》,我國律師法律服務業務面臨對外開放的新課題。制定新的收費政策,既為了規范收費行為,也是為了給即將進入國內市場的國外律師服務機構提供一視同仁的『國民待遇』。但業內人士認為,規范收費只觸及了國內律師行業潛在問題『冰山之一角』。
據中央財經大學法律系副主任、北京國聯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軒介紹,目前針對律師事務所的各項收費和稅收,『要佔律師事務所收入總額的一半以上。』
在歐美國家,因為律師是個人或合伙開業,既不是社團法人也不是財團法人,國家僅對其開征相對較低的個人所得稅而不同時開征法人所得稅;律師承擔的費用也僅限於律師協會收取的象征性會費,因而律師收入的絕大部分歸律師個人所有。但在我國,除了5%的營業稅和20%的個人所得稅,還有居高不下的行政管理費等。據說,這也是目前律師事務所普遍存在偷稅漏稅現象的成因。
『工商登記中,合伙制、合作制律師事務所被當作個體工商戶對待。除了較重的稅費負擔,律師事務所要承擔無限民事責任。』一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介紹說。而在世界上,很多律師事務所是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運作,個人要承擔的風險非常明確。據透露,因為政策上不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等形式的律師事務所存在,結果是律師服務偏於保守,也影響了律師人纔隊伍的成長。有專家呼吁:『在國外律師事務所進入之前,讓初涉市場的國內律師事務所健身強體,制訂更切合實際的政策比制定服務價格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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