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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進技術必須考慮消化吸收,即有相應消化吸收投資制造項目,或在國內有等效替代的零部件配套,如果沒有,不批准技術引進項目;
2.中外合資要考慮外匯平衡,至少在項目計算期內平衡,這就要求外商提供出口渠道或部分產品出口的承諾;
3.不得以SKD和全套 CKD方式組裝生產汽車;
4.合資項目內所確定的產品及同類產品,外方不得再向國內出口。
5.未經批准,不得用進口動力總成做產品鑒定和目錄登錄,沒有目錄不得生產和銷售,實際上限制了企業隨意用進口動力總成裝車生產;
6.外商不得以獨資或合資方式在我國關境內建立汽車、摩托車以及相應的零部件銷售企業,經銷國產和進口產品;
7.外商不得以獨資的形式在我國關境內建立汽車、摩托車以及相應的零部件銷售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
8.外商不得以獨資或合資方式在我國關境內建立維修服務企業,經營汽車、摩托車維修業務;
9.外商不得以獨資方式在我國建立客運和貨運運輸公司
10.外商不得以獨資或合資方式在我國關境內開展汽車、摩托車生產和消費融資信貸工作,開展汽車摩托車租賃工作,開展汽車、摩托車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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