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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2001年7月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在昆明會議上提出各地擔保機構間在業務領域開展合作的倡議得到與會擔保機構的積極響應,下列各擔保機構於今年9月在貴陽對業務合作進行了充分討論和磋商,就合作事項達成共識,並一致同意作為合作的發起人。
另有鑒於2001年11月13日—14日在上海舉行的『2001中國擔保論壇』年會,除發起人外的其他與會擔保機構有意願加入本合作,並一致同意在本屆年會正式簽署合作協定。
因此,參加本協定的合作各方於2001年11月15日在上海簽署本合作協定。
本合作協定為開放性協定,簽署後仍可接納認同本協定的其他擔保機構加入。
本協定由簽署各方定名為《上海協定》。
第一章 合作宗旨
第一條 合作各方將共同致力於推動中國信用環境的改善、建立和發展中國的信用擔保體系、支持和幫助中小企業以及適合於信用擔保展業的各種領域的健康發展。
第二條 合作各方將通過業務領域的交流和合作,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通過業務交流,實現規范運作,提高擔保行業的整體業務水平,增強行業整體和機構自身的社會信譽及抗風險能力,共同促進擔保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合作各方將致力於建立並發展彼此間平等互利、相互協作、相互支持、共同發展的緊密的業務合作關系。
第四條 合作各方的業務合作是市場化行為,彼此以尊重市場經濟規律為共識,以互惠互利、風險共擔為原則,實行商業化操作。
第二章 合作方式
第五條 合作各方根據具體合作事項和內容的不同,可采取下述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委托代理、共同擔保、提供協助、聯合承辦等。
第六條 上述合作方式分別被定義為:
委托代理,通常指下述兩種情形:
代理:在不同地域或同一地域的合作各方之間,一方委托另一方以委托人的名義代為提供擔保或實施其它民事法律行為,由委托人承擔擔保責任或其它民事責任。
委托:在不同地域或同一地域的合作各方之間,一方委托另一方以受托人的名義代為提供擔保或實施其它民事法律行為,由委托人承擔擔保責任或其它民事責任。
共同擔保:指對同一債權由數個合作方共同提供擔保,共同分擔對債權的清償責任。
提供協助:指合作各方之間根據彼此的業務需要,相互提供輔助性工作支持,或提供單項服務。
聯合承辦:指合作各方之間共同承辦某項業務,或共同完成某項工作。
第三章 合作領域
第七條 合作領域包括但不限於以擔保業務為主的業務性合作,以及其它相關的事務性合作。合作范圍及於業務從開始到結束的全過程。
第八條 上述合作領域分別被定義為:
業務性合作:通常指合作各方在彼此的業務范圍內共同或協助對方完成某項業務或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合作各方相互委托對方對項目進行評審或諮詢;合作各方共同為某一項目提供擔保;為合作方提供再擔保;委托合作對方代為出具擔保函或簽定擔保合同;受托為合作方處置資產、監管項目、監管抵押物;協助或受托為合作方辦理抵押物登記、處理訴訟項目等。
事務性合作:通常指合作各方在與業務相關的其它事務方面的合作。包括但不限於:業務信息和業務知識的傳播交流;從業技術資格認定;網絡聯系和網上信息交流;協助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和編制專業管理軟件;編寫擔保業務教材和刊物的合作;參加中國擔保論壇年會活動等。
第四章 合作事項
第九條 項目諮詢和評審
不同地域(或同一地域)的合作各方之間,可以相互委托項目所在地的合作方對項目個案進行全部或部分評審諮詢;也可采取聯合評審或提供協助的方式進行合作。
第十條 共同擔保(又稱聯保、分保)
根據本協定第六條的定義,共同擔保通常指合作方之間在擔保項目中以下列方式進行的合作:按份共同擔保:指兩個以上的合作方按照與同一債權人約定的擔保份額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連帶共同擔保:指兩個以上的合作方按照約定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未履行擔保責任的合作方應當向共同擔保的合作對方清償其應承擔的份額。
再擔保:指合作各方在擔保項目中作為第一順序擔保人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其他合作的一方或幾方作為第二順序擔保人向同一債權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第十一條 委托擔保(又稱換保)
按照本協定第六條的約定,委托擔保通常指合作各方之間在擔保項目中以下列方式進行的合作:
代理擔保:指合作各方之間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相互委托合作對方以委托方的名義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由委托方直接承擔擔保責任。
委托擔保:指合作各方之間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相互委托合作對方以受托方的名義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合作項目的委托方為受托方提供反擔保或由委托方按雙方約定的其它方式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委托監管項目
通常指不同地域的合作各方之間相互委托項目所在地的合作方,代表委托方對已承保項目實施監管,代為行使擔保人的部分權利。監管內容及方式依照委托擔保合同及其它相關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
第十三條 委托辦理抵押登記及監管抵押物
通常指不同地域的合作各方之間相互委托抵押物所在地的合作方,代表委托方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或對抵押物實施監管,行使部分抵押權人的權利。抵押登記、抵押物監管內容和方式依照抵押合同及其它相關合同的約定及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委托處理資產
對不同地域的合作各方之間因承擔擔保責任而由債務人以實物、股權或抵押物折抵債務等方式形成的資產,合作各方之間可以相互委托資產所在地的合作方,代表委托方對資產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 合作各方之間的上述委托行為應遵循自願、誠信、平等、互惠的原則。
第十六條 訴訟和仲裁項目協助
合作各方之間可以相互為訴訟或仲裁項目所在地的合作方提供處理訴訟或仲裁項目所需的協助和支持。包括但不限於:協助了解案件及當事人的有關情況、當地的法規、政策情況、代為送達、轉達或接收有關法律文件、材料、代為搜集證據、協助判決、裁定、裁決的執行等。
第十七條 專業知識交流
合作各方根據業務發展需要,不定期舉辦專業知識交流和業務學習。合作各方還可共同協商確定業務學習教材的組織和編纂。每期學習的內容、地點、主辦及協辦方、所需費用等由合作各方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從業技術資格認定
合作各方之間開展從業技術資格認定。由合作各方協商制定從業技術資格序列和從業技術資格認定體系,並制定認定標准。
合作各方可組成從業技術資格認定委員會,統一負責資格認定工作。對符合認定標准的從業人員,由資格認定委員會授予從業資格。
經從業技術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技術資格,合作各方予以認可。
第十九條 國際交流
為學習國外擔保業的先進經驗,促進我國擔保業的發展,合作各方共同謀求加強與國際同業的交流與合作。
鑒於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中投保)是兩岸三地目前唯一的泛美擔保協會會員,並且享有派遣人員臨時出國及邀請國外人員來華的外事審批權限,合作各方根據業務需要,可委托中投保組織或聯系國內外業務交流活動,派人參加中投保組織的出國考察團,或由中投保幫助聯系境外學習考察、邀請國外機構來華等事宜。
第二十條 網絡信息交流及CA認證
網站鏈接:擁有網站的合作各方之間可利用互聯網絡進行業務交流和聯系、業務信息傳遞、開展網上擔保業務合作等;合作各方同意彼此網站首頁鏈接。
中國擔保網:鑒於中投保擁有"中國擔保網"網站及專業數據庫,合作各方可直接登陸中投保網站申請"中國擔保網"會員資格。會員單位可在網上交流研究成果、討論熱點問題;開展網上擔保平臺業務(在建)及 網上CA認證業務(在建);開展網上培訓與交流等,實現會員單位之間的網絡連接、信息交流與共享。
CA認證及證書發放:鑒於中投保擁有中國擔保CA認證中心(CGCA)及專業數據庫,合作各方以"中國擔保網"為經常性的聯絡平臺,並由"中國擔保網"提供與各網站的接口規范;CGCA為合作各方發放CA證書,並使用CGCA的認證技術來保證網上信息傳遞的真實性、安全性和保密性;"中國擔保網"提供相應服務器資源。
取得"中國擔保網"會員資格的合作各方可以作為CGCA的代理點對外向個人和企業發證,其代理點操作應遵守《CGCA受理點運作協議》、《CGCA受理點安全服務規范》、《CGCA受理點工作流程》、《CGCA受理點審查辦法》和《CGCA舉證責任條款》等技術和管理規范。
第二十一條 刊物交流
合作各方編輯的內部業務資料或正式出版刊物,可相互交換或贈送;合作各方可向合作他方約稿或向合作他方的刊物投稿。
合作各方希望並支持中投保發起創辦的《中國擔保論壇》雜志,作為中國擔保業最具影響力的專業刊物,在傳播行業信息、密切同業聯系、開展專業研討、研究信用政策、促進業務合作、推動國際交往、擴大社會影響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第二十二條 中國擔保論壇年會
每兩年舉辦一次中國擔保論壇年會,開展擔保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合作各方作為會議組委會成員單位積極參與會議的組織工作;向年會提供論文、專題講座文稿、參加與國內外擔保(保險)機構的交流等;對年會形成的學術成果(包括會議資料、正式出版的論壇文集等)享有優先使用權。
第五章 協定執行的協調
第二十三條 為促進本協定的實施和協商解決執行中的問題,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建立高層聯席會議制度,每年不定期在合作各方所在地輪流舉行。
合作各方高層聯席會議主要通報業務情況、交流行業信息、討論有關業務合作的重要提議、決定新合作方的加入及接受合作各方的退出。
第六章 自律與約束
第二十四條 合作各方一致認為,本協定的簽署和履行將會對促進擔保行業的發展產生積極的作用和廣泛的影響。合作各方一致承諾,將本著積極、認真、務實的態度履行本協定,承擔本協定約定的道義責任和義務。合作各方將致力於維護本協定,並將更加努力地促進合作向更高領域發展。
第二十五條 合作各方鄭重承諾將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本協定,自覺履行協助、通知等義務;對相互合作中知悉的合作對方的商業秘密應予以保守,不得泄漏或不正當使用;對合作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事項,應本著善意原則,按照合作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合作各方可根據本協定的履行及合作的進展情況調整業務合作范圍,並可根據合作需要進行業務規范。
第二十七條 合作期限與協定生效
合作各方一致同意本協定的合作期限為十年,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計算。本協定自合作各方的代表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協定一式十五份,合作各方各執一份;另存一份暫由中投保存留,待高層聯席會議決定後移交其指定方保存。
第二十九條 本協定的加入與退出
本協定的加入:本協定簽署後, 其他擔保機構在認可並接受本協定的前提下,經本協定簽署方推薦,可以申請加入本協定。
申請加入本協定的擔保機構應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在所在區域或行業內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業績,具有一定影響力並得到同業的認可。
本協定的退出:合作各方可自由退出本協定。自退出通知書到達高層聯席會議之日起180天後,通知方正式退出本協定。在正式退出之前,退出方按照本協定與合作對方的合作事項應履行完畢或做出妥善處理。退出本協定後,退出方仍有義務遵守本協定約定的保密等義務。
簽署方:
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
福建省投資擔保公司
深圳市高新技術產業投資服務有限公司
河北省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新疆投資信用保證公司
黑龍江省鑫正投資擔保公司
北京中關村科技擔保有限公司
山西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山東省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四川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安徽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江西省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青島市擔保中心
2001年11月15日加入《上海協定》名單:
吉林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鞍山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齊齊哈爾市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牡丹江市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雞西市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伊春市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佳木斯市投資擔保公司
遼寧科技企業創業服務有限公司
武漢高新技術產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銅陵市信用擔保中心
蚌埠市民生擔保公司
巢湖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阜陽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泰安市基金投資擔保經營有限公司
東營市高新技術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山東德州市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漳州市投資擔保公司
南平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廈門市擔保投資有限公司
福安市恆實擔保公司
福建民友擔保公司
銀基擔保有限公司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投資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新疆伊犁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中心
新疆哈密地區投資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山西信用擔保協會
晉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臨汾地區正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大同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山西南鐵集團銀發擔保有限公司
太原市創新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山西融邦擔保有限公司
呂梁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晉城市民生貸款擔保有限公司
丹東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沈陽恆信擔保服務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甘肅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甘肅省天水市投資擔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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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銀達擔保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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