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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有限范圍和領域內的開放,轉變為全方位開放;由以試點為特征的政策主導下開放,轉變為法律框架下可預見的開放
在電信領域,我國適時對外開放國內電信業務市場。在WTO規定的電信市場開放進程中,由於電信自身的特點,各成員基本實施逐步開放的原則,即先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然後開放數據和移動通信業務,最後開放基礎電信業務和基礎通信設施,我國也不例外。但我國電信業務市場的開放仍然要遵循我國『入世』的基本原則,即以發展中國家的水平進行,我國電信開放特點可以概括為:業務分層次,地域分東西,時間分先後,外資有限制。
周光斌,譯審,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初參與引進國外通信設備,後參與對外經援工作,並任專家組長;2001年以前任信息產業部原電信科技情報所戰略與發展研究所主任,主持或參與一系列有關電信與WTO的科研課題,並在一些媒體上發表文章。
背景
WTO中的電信服務貿易
1995年1月1日WTO規則開始正式生效。然而作為服務貿易重要議題——電信服務貿易一直談判到1997年,纔形成了兩個非常重要的附件,即關於《電信的附件》和《基礎電信談判協議》。
《電信的附件》是在WTO服務貿易環境下形成的一份專門的電信文件,口頭上也稱《電信附件》。它詳細介紹了某些涉及電信的條款,對各國在承諾表中可能承諾的各種貿易開放措施提出詳細的實現方法和規定,防止各成員國在實施承諾的過程中出現不一致的情況。它對過去已經定義過的技術含義進行了重新定義,給予新的解釋,或賦予新的內涵。《電信附件》的核心內容是『成員應確保按合理和非歧視原則和條件准許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提供者接入和使用公共電信傳輸網及其服務,包括私人租用電路』。由此可以看出,該附件完全是針對公用電信傳輸網和公用電信業務運營者的。我國加入WTO,也要承諾最終開放我國的公共電信傳輸網絡和基礎電信業務。《電信附件》又附有一個《電信參考文件》,後者是《電信附件》的組成部分。《電信參考文件》是專門針對電信管制機構的,要求管制機構公平、無歧視監管電信市場,確保市場開放。但《電信參考文件》至今並沒有上昇到成為WTO的法律文件。各成員國只是要求對該文件表態,或全面、或部分、或拒絕接受。基於以上緣故,WTO的發達國家成員正在致力於在新一輪談判中使所有成員都接受參考文件。
《基礎電信談判協議》的知名度於業界、於媒體幾乎不亞於WTO本身,核心內容就是要求各成員就開放電信業務,尤其就開放基礎電信業務和基礎電信設施的步驟和時間提出承諾。1998年2月該協議正式生效,當時有69個成員,現在的成員數目將近100個了。《基礎電信談判協議》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電信在其自身歷史發展中的自然壟斷和封閉性、社會服務公益性以及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設施地位。基礎電信包括基礎電信業務和基礎電信設施。基礎電信業務主要指話音業務(固定+移動電話,傳真),基礎電信設施主要指傳輸和交換系統。這些設施是保證國民通信的基礎條件,同時涉及到國家的主權和安全。對於因特網來說,電信級網絡又是因特網基本載體,也是開放競爭、實現電信服務全球化的主體要素。鑒於此,在WTO《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基礎電信談判協議》佔了重要位置,為達成此協議各成員花了很長時間談判。
前景
『入世』後我國即將開放
電信市場
毫無疑問,我國『入世』後將兌現對WTO的承諾,逐步對外開放服務貿易市場。這種開放與加入WTO之前相比將有明顯區別,加入WTO後的服務市場開放特點正如我國政府一位要員所說 :
·由目前有限范圍和領域內的開放,轉變為全方位的對外開放;
·由以試點為特征的政策主導下的開放,轉變為法律框架下可預見的開放;
·由單方面為主的自我開放,轉變為與世貿組織成員之間的相互開放。
在電信領域,我國適時對外開放國內電信業務市場。在WTO規定的電信市場開放進程中,由於電信自身的特點,各成員基本實施逐步開放的原則,即先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然後開放數據和移動通信業務,最後開放基礎電信業務和基礎通信設施,我國也不例外。但我國電信業務市場的開放仍然要遵循我國『入世』的基本原則,即以發展中國家的水平進行,我國電信開放特點可以概括為:業務分層次,地域分東西,時間分先後,外資有限制。具體的開放順序和層次大致是:
1.首先開放增值服務和無線尋呼
(1)『入世』之後,外商即可在北京、上海、廣州不受數量限制地建立中外合資企業,外商股權比例不超過30%。
(2)『入世』後2年,增值服務開放擴大到14個城市:成都、重慶、大連、福州、杭州、南京、寧波、青島、沈陽、深圳、廈門、西安、太原、武漢。外資股權比例不超過49%。
(3)『入世』後4年,全國開放,外資比例不超過50%。
2.逐步開放移動電話和數據業務
(1)『入世』後1年,開放北京、上海、廣州,不受數量限制地建立中外合資企業,外資股權比例不超過25%。
(2)『入世』後3 年,再開放上述14個城市,外資股權比例不超過35%。
(3)『入世』後5年,全國開放,外資股權比例不超過49%。
3.開放國內及國際基礎電信服務
(1)『入世』後3年,開放北京、上海、廣州,只能從事三城市內部和之間的有關基礎電信服務,不受數量地建立中外合資企業,外資股權比例不超過25%。
(2)『入世』後5年,再開放上述14個城市,外資比例不超過35%。
(3)『入世』後6年,全國開放,外資股權比例不超過49%。
對策
電信運營業有喜有懮
我國加入WTO、開放電信業務市場,總體上說對電信運營商都有影響:對基礎電信運營商提出挑戰,給新的網絡及增值電信業務運營商帶來更大的發展機會。
■對基礎電信運營商的挑戰
(1)在我國電信市場上,目前經營基礎業務的運營商都是國有企業,完全或大部分由國家控股。加入WTO後,這種資本和股權結構都會受到挑戰。WTO關於《電信附件》的《電信參考文件》的基本內容之一就是要求在電信領域裡實行政企分開。各成員在落實這一原則時,基本做法就是讓國有電信企業與政府脫鉤,減少國家在電信企業中的股權,改變國家控股的狀況,讓各種成分的經濟融入電信企業的資本中。我國的電信公司的公司化改革也會朝這個方向發展,但會把握以下兩個前提:一是在一段時期內 國家仍然是基礎電信業務運營公司的最大股東,或者還是由國家控股;二是外資被允許參與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資本上限最終不得超過49%。『入世』後,國內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運營商不可能再享受以前的政策保護。
(2)在管理機制、人纔、資金、會計制度、營銷手段等方面,基礎電信運營商與已經實行現代企業制度管理的國外大型電信運營商和跨國電信公司存在不小差距。國內電信運營商現在的經營和管理基本上還是粗放型,而國內公司早就實行集約型經管模式。外資直接進入我國電信市場後,國內企業將會受到來自這些方面的壓力和競爭,國外競爭者佔上風。經過一段時期的磨合和自我革新,這種差距會縮小。按照WTO規則,國內電信企業經過公司化改造,成為股份公司,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最後邁入國際資本市場。電信企業在競爭中經過洗禮,勝出者將成為跨國公司。從戰略上考慮,我國開放電信市場,有利於電信運營商發展和增長模式的轉變。
(3)根據WTO《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則,跨境提供服務、跨境消費服務、商業存在和自然人移動四種服務貿易方式對開放後的電信市場都是適用的,但由於我國基礎電信業務市場在『入世』後3年纔在幾個城市對外開放,完全開放需要6年,所以適用的程度和范圍有一定的靈活性。受影響較大的是移動業務和IP電話業務。移動業務從我國『入世』第二年開始就對外開放,用戶或企業(國內電信企業=國外合資企業)通過電話卡業務、移動手機漫游等方式享受『跨境消費服務』,提供國際間的通信服務。IP電話是一個說不清道不明的問題,我國雖然將IP電話作為基礎電信業務管理 ,但市場發展並不規范。經營長話業務的電信企業已受到IP電話的強烈衝擊,其業務收入逐漸下滑,今年1—4月,IP電話通話量在整個固定網長途電信(國際、國內和港、澳、臺)中的比重,已由上年同期的7.2%猛增到17%;而傳統長途電話通話量的比重則由92.8%下降為83%,專線業務的發展也分流了大量的傳統長途業務。預計我國『入世』後,狀況還會進一步惡化,IP電話將進一步衝擊國內基礎長途電信業務,對傳統長途電信運營商產生更加不利的影響。
(4) 外商進入我國基礎電信業務市場將持比較慎重的態度。原因是基礎電信投資大,回報周期長;我國基礎電信享受較長的過渡期,即保護期;另外,我國的基礎網絡近年有了很大發展,各大電信運營商高速度擴充光纖網,網絡資源豐富。基於以上幾點,外商將充分利用《電信附件》『成員應確保按合理和非歧視原則和條件准許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提供者接入和使用公共電信傳輸網及其服務,包括私人租用電路』的規定,采取非捆綁方式租用網絡資源。從技術與業務角度考慮,除上述IP業務外,寬帶網絡、Internet和3G將成為今後外商投資我國基礎電信業務的重點,投資方式將采取與國內電信運營商合資合作。外資的趨利性決定了進入的區域先以發達地區為先,以移動業務為先。
■為增值電信服務帶來巨大商機
增值電信服務是80年代隨著電信新業務的繁榮,相對基礎電信業務提出來的,它的最大優點就是不要求新增電信基礎設施。雖然大多數國家將電信分為基礎和增值電信業務,但在《基礎電信談判協議》和WTO其他關於電信的文件和協議中,很少有增值服務和增值業務的提法,倒是轉售業務的說法更正式,大概是因為增值服務在許多國家本來就早已經開放。
『入世』後我國的增值電信服務將大有發展
根據各國對WTO的承諾,增值電信業務將首先開放,我國也是如此。我國經濟發展環境穩定,電信業務年均增長將3倍於GDP;增值電信業務面向各行業,發展空間大;相對基礎電信業務而言,市場門檻低,政策障礙小,外資允許達到50%;多數增值業務資金投入小,回報周期相對較快;技術含量高,受國內企業歡迎。
政府對增值電信服務實行許可證制度,經營者在許可證允許的范圍內提供業務。同時在管理上對增值業務給予一定的靈活性,如將無線尋呼業務和轉售的基礎電信業務比照增值業務管理。對於新業務的發展,政府提供了足夠寬松的政策環境,在《電信條例》中留有餘地,鼓勵創新。對此,《電信條例》明確規定,『運用新技術試辦《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未列出的新型電信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備案』,也就是將新業務比照增值業務管理。
實際上,我國的增值電信業務已經部分開放。2000年我國已經開放了電子郵件、語音信箱、互聯網接入服務等9種增值業務,2001年擴大到20種。國內經營增值電信服務的企業有3000多家。國外企業參與我國增值電信服務也已有先例,美國AT&T兩年前就與中方合作在上海浦東參與經營IP和其他增值業務。
以上這些都為『入世』後的我國增值電信服務業務的開放鋪平了道路。外商可能抓住增值市場首先開放的機會,發揮其業務品種齊全和開發、應用領先的優勢;國內新運營商也可以利用這個機會進入增值電信領域,發揮地域和網絡優勢,擴大與外商的合作,將有可能與外商一起雙雙受益。
增值電信運營商也將接受『入世』考驗
我國加入WTO後,政府將為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營造一個寬松的競爭環境。但是,競爭加劇將是不可避免的。目前,我國國內經營增值業務的3000多家運營商,2/3定位在無線尋呼業,其中絕大部分規模不大,經濟效益並不理想。經營其他增值業務的運營商雖有一定的技術和人纔實力,但相當一部分資金缺乏,管理欠先進。加入WTO後,他們將面臨外商在資金、技術層次和管理手段方面的挑戰,適者生存。以往靠政府政策和主導公司支持的運營商將遇到更大的困難。所以,增值市場開放,並不意味該領域全面飄紅。一部分目前不具備競爭力的運營商應該想辦法盡快擺脫被動局面、迅速提昇競爭力,否則將會被淘汰。
增值電信服務的幾個賣點
第一,呼叫中心
呼叫中心是一個老話題,可是技術發展和服務觀念的變化激活了該市場。2000年全球呼叫中心市場規模在400億美元左右。中國的呼叫中心產業約佔全球呼叫中心市場總產值的2.5%,在亞太呼叫中心市場中僅次於日本,排在第二。1998年到2000年間,我國呼叫中心有了一個飛躍性的增長。截至2000年底,國內總共擁有呼叫中心座席數量將近8萬個(不包括尋呼企業的呼叫中心座席數),市場總量達到83.59億元。
第二,客戶關系管理(CRM)
客戶關系管理是近年在競爭環境下出現的新的增值服務。該增值業務對客戶需求進行科學的分類管理,提供個性化服務;管理好客戶資源,控制客戶流失,留住大客戶;掌握用戶信譽度,控制銷售進程,防范經營風險。有人甚至認為,CRM內涵豐富,是最大的IT概念 。近年我國電信運營商紛紛建立CRM。未來5年,全球CRM年增長47%,中國年增長50%。大型企業管理需要CRM,中小企業也需要CRM ,國內軟件商已經向中小企業推出MyCRM、MySFA。
第三,用戶駐地網
本來,用戶駐地網屬於基礎電信服務的范圍,但由於它處於網絡末梢,容易形成競爭,在管理上不同於基礎業務,比照增值業務的做法。信息產業部適時於2001年6月1日下達了《關於開放用戶駐地網運營市場試點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濟南、青島、武漢、南京、杭州、寧波、廈門、重慶、成都13個城市,由所在的通信管理局組織進行寬帶用戶駐地網運營市場的開放、管理試點工作。我相信,隨著寬帶網絡在社區的逐步推廣,用戶駐地網將有利可圖。
第四,虛擬運營
虛擬運營在國外是一個實行了多年的增值服務,在我國則剛剛興起。所謂虛擬運營,就是虛擬運營商租用和購買其他運營商的網絡設施和產品,然後對這些產品包裝,打上自己的品牌,也可以不另包裝,推銷給用戶,從中獲利。業內認為,國內這方面的舉旗者是潤迅公司。我國加入WTO後,國外公司會利用《電信附件》中關於『轉售服務』以及WTO中的『國民待遇』原則,充分發揮他們多年虛擬運營的經驗,可能刮起一股虛擬運營的旋風。
第五,因特網服務
我國的因特網用戶每年幾乎超過100%增長,利用互聯網開展增值服務已經不新鮮了。加入WTO後,國外公司會與國內公司聯手,利用有線互聯網,提供諸如電子商務、金融服務(電子銀行)、家庭理財(電子錢包)、保健(遠程醫療)、教育、娛樂、旅游、求助等等,ISP、ICP會大量湧現。同時,用無線互聯網發展增值服務更有優勢,它可以突破有線互聯網的局限性,發揮其移動性、方便性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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