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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資產管理公司可直接或重組後向外商出售、轉讓其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和債權;可以擁有的股權等作價與外方組建外商投資企業。
日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作出上述規定。
根據《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通過吸收外資對所擁有的資產進行重組與處置,但應防止以炒作資產為唯一目的的短期交易及企業逃廢債務行為。吸收外資進行資產重組與處置,應符合國家指導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文化、金融、保險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禁止外商投資類領域,不列入吸收外資參與重組與處置的范圍;按規定須一方控股的,外資參與重組後原則上應繼續保持中方控股。
外資參與重組與處置的資產范圍包括:資產管理公司擁有的企業股權、債權,資產管理公司有支配處置權的企業實物資產。
在資產重組與處置方式上,《規定》明確,對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權和債權,資產管理公司可直接向外商出售、轉讓,也可在重組後出售或轉讓;資產管理公司可通過協議轉讓、招標、拍賣等方式向外商出讓其擁有的實物資產;可以擁有的企業股權、實物資產作價出資,在原企業基礎上與外商組建外商投資企業。
《規定》指出,資產管理公司重組與處置資產時,應與企業其他投資者協商,在同等條件下,其他投資者有優先購買權。資產管理公司可自主確定重組與處置的資產交易價格。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明確,若重組與處置的資產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限制類范圍,資產管理公司在批准重組與處置方案前,應征得主管部門的同意。(丁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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